非法所得退回与不退回的区别
非法所得退回与不退回的区别为:
1、主动退赃是可以获得减刑的。被告人如果主动退赃,在败含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
2、非法所得不退赃的后果为不能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非法所得是一切错弊性的非法收入或结余的统称。从广义来看,包括范围很广,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偷税、漏税、偷工御消减料、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均属于非法所得。
中国关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1、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
2、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3、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和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
在现镇枯知代媒体的宣传下,不法所得常被误导为只要拿来用于从事公益行为,就是劫富济贫、行侠仗义的英雄。 事实上在现今的司法,在知情为不法之财物的情况下,收受不法所得是有罪的。就算是不知情为不法所得,仍需退还其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概念不同。
根据法师兄查询显示,返赃和退赃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所表达的法律概念不同。返赃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或有关单位的行为,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退赃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并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一种自我救赎的表现。退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积极退还其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等违法所得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被动进行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采取的一种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退赃的能力,应当及时退赃,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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