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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和对比

小肉包1年前 (2023-12-17)阅读数 4#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股东利润

有些人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同于股东财富最大化,实际上这两种理财目标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① 对象不同。在企业价值最大化下,管理者的服务、负责对象是人化的“企业”,而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下,管理者的服务、负责对象是股东;

② 内容不同。企业价值包括股东权益和负债两个部分的价值,而股东财富只包括股东权益这部分的价值加上分配的股利。虽然负债对股东财富有影响,但它不属于股东财富的内容。 利润最大化原则

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就会有剩余,这个剩余就是利润。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利润,不包括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包括在总成本中,这里讲的利润是指超额利润。如果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厂商不亏不赚,只获得正常利润,如果总收益小于总成本,厂商便要发生亏损。

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边际收益是最后增加一单位销售量所增加的收益,边际成本是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产量可以增加总利润,于是厂商会继续增加产量,以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就意味着增加产量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发生亏损,这时厂商为了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就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减少产量。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的总利润才能达到极大值。所以MR=MC成为利润极大化的条件,这一利润极大化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市场结构。

股东财富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比,有着积极的方面。这是因为:

一是利用股票市价来计量,具有可计量性,利于期末对管理者的业绩考核;

二是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股票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和对比

同时,也应该看到,追求财富最大化也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只有在上市公司才可以有比较清晰的价值反映,对非上市公司很难适用;

二是它要求金融市场是有效的。由于股票的分散和信息的不对称,经理人员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以损失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作出逆向选择。因此,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也受到了理论界的质疑。

股东的股权依附于股份存在,先有股份,才有股权;

股份是股权的基础,股权是股份的权利。

股东享有的股权大小与其所持股份的数额多少成正比关系。股票与股份互为表里,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具体而言,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就意味着占有某公司的股份,具有某公司的股东资格,对某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持有的股票越多,占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就越高,可行使的股东权利就越大。

股东是指基于投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票是股东拥有的股权的证明,是股东在公司发言权大小的体现。股东拥有的股票占公司全部股票的多少,就是你占公司股权的多少。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计算单位。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东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等。

股东的共益权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公司解散和重整请求权、董事监事解任请求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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