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没有当庭宣判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一审没有当庭宣判是要择期宣判,是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宣告与宣判的区别
什么样的案件会当庭宣判?什么样的案件会择期宣判?相关的理由都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肯定会当庭宣判根据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当庭宣判。这也是第1次从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什么样的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之所以规定当庭宣判,也是出于诉讼便利的考虑。因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都是案情比较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然后当事人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没有任何异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更为关键地是已经在检察院做完认罪认罚了,已经经过了证据展示环节和量刑的协商环节。被告人对于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都已经完全清楚了,之所以再到法院审理,基本上就是走一个审核的程序了(人民法院只对5种情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其他情况都不可以改变检察机关的量刑)。
也就是说量刑(也就是你所谓的判几年),不只是事先讨论好了,而且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基本上确定了。
由于使用的是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也无需休庭合议,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结束以后,可以直接当庭作出判决。
当然,判决书并不一定是当庭送达的,可以在宣判之后5日内送达就行。从司法实践中而言,现在最常见的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的案件,主要指一些危险驾驶案件,小型的盗窃、贩毒等等案情、证据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小的部分会当庭宣判一般情况下,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两种可能,会当庭宣判:
第1类属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一般情况下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当然在2018年之前,是没有认罪认罚程序的,那么当庭宣判的就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案件。
在这种情形下,基本上在法庭辩论终结、最后陈述完毕以后,合议庭休庭简单地讨论一下。都没有什么异议的话,就可以当庭宣判了。中间这个讨论的时间,可能是简单的几句话,一两分钟,也有可能是10分钟、半小时。
第2类就比较特殊了,一般都是属于示范性的庭审。对于这种基本就属于庭前基本上都已经合议好了,然后刑期基本也确定了。如果经过庭审没有发现大的变化,被告、人辩护人也没有什么异议的话,经过简单的合议,就可以直接宣判了。
三、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肯定不会当庭宣判这个就好理解了,比如说盗窃涉及好几百起的盗窃,比如说故意杀人,再比如说那种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比较敏感的案件(比如存在罪与非罪上的争议),那肯定不会当庭宣判了,否则很容易引起轩然大波的。而且即便是故意杀人罪,那种几乎肯定会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也不会当庭宣判的。
现在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开,所有的问题基本都能够在庭前,在检察机关基本解决,所以以后当庭宣判的案子会越来越多的。
宣告与宣判的区别如下:
1、宣告刑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法定刑由立法机关确定;
2、宣告刑是法院对具体被告作出的判决,法定刑是通过立法程序修订而成;
3、宣告刑是具体的定罪与量刑,法定刑包括相关规定的所有定罪量刑;
4、宣告刑要以法定刑为法律依。还有就是宣告刑属于具体的司法实务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范畴,而法定刑属于立法规范层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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