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
在我国除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刑事赔偿以外还是有着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的主体就是相关的行政单位,这些行政单位造成了侵权行为。那么你知道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什么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二、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的相关知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主要体现在原因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不同以及程序不同四个方面。
法律上的追偿是什么意思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范围是: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他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为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为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后者为合法行为。然后两者的范围也不同,后者比前者更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是为了抑制其违法行使职权,平衡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在一个公务员行使行政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是给公务员本人的一种权力约束。公务员一旦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事实,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向国家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公务员也可能受到追偿。
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的后续间断,是国家和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彻底纠正违法行政的必要措施。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消解因公务人员个人的财力有限,无法及时有效的支付赔偿费的情况,免除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督促公务人员增强责任心,同时也可以减轻国家因行政赔偿的财政负担。但我国的行政追偿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建立的,因此公务人员的某些合法权益,包括宪法所赋基本权利同样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行政追偿制度设计得好坏将直接影响着行政追偿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行政追偿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处理的关系多,稍有不慎可能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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