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公务员证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区别
1、现在已经没有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了,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2、可以说2007年7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件中,其中一种叫做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但在2007年7月31日以后,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用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证件。新旧证件颁发历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4年下发的《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中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
此次换发的有《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中《残疾军人证》封皮为红色,其他三种封皮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证件采用多种防伪技术。
为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并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一律取消了伤残待遇及残情介绍等栏目。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200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扩展资料: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特殊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是用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证件。198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199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中第七条规定:“(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是用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证件。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评定伤残等级后,发给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200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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