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法”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西方主流法学派的观点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自然法学家。他们严格区分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超时空的,是实在法的原则和“蓝图”;自然法是正义、理性这些自然法则的化身,是永恒不变的先验性的东西,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将法与法律进一步加以理论区分的,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法是“普遍的自由法则”;而“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然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则指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理念要成为普遍的、现实的、有效的东西,“就必须获得它的普遍形式”,这就是法律。所以,法和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现代社会崇尚的是民主和法治并举,法律也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法律必须反映社会正义的要求,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必须符合社会生活中的法权要求,这也是区分法与法律的最根本的时代意义。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分别是: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法制社会,指的是社会是依法的,讲法的,是有法律制度的。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是: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
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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