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和解什么意思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_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挽救债务人,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和解和破产和重整有哪些区别
相同: 1、程序目的相同。 2、程序性质相同。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 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 债权债务 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 债务 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 破产重整 的目的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 2、申请权人不同。和解一般只有 债务人 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 债权人 均有申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三条0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是,二者都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的办法,都是为了不使企业注销,丧失主体资格。而区别是重整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解是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