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宣言的区别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
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
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倡议起草的。
国际标准
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以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作为国际法批准生效。截至1999年11月,缔约方为191个,1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
公约共54条,其条款适用于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等三方面。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公约确立的权利一致适用于所有的儿童,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儿童的健康、幸福和尊严,是决策者考虑一切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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