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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罗马法,私法,民法,公法

泡在奶味里1年前 (2023-12-17)阅读数 7#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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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文化文明相对黑暗的中世纪,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失传超过600年之久。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以示与6世纪前的古典罗马法的区别。广义的罗马法可以包括民法的这一层含义。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古代罗马法律

1、含义:

是指古代罗马在BC6末至7世纪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时间跨度长达一千多年。从形式上可分成文法和习惯法;从适用范围上可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从内容内容: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包括公民法和万国法,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公民法基本上属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包括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一些习惯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2、形成过程

A渊源——习惯法

所谓的习惯法就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法律方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许多贵族出身的法官,往往循旧例裁判,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从而激化了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B成文法的开端——《十二铜表法》

诞生的原因:共和国的诞生促进了法律的制定;平民和贵族斗争;平民保民官的强烈建议;贵族妥协。

时间:公元前5世纪

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实质: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适应范围:罗马的公民

评价(作用):

对平民而言:一定程度上的胜利。虽维护贵族利益,但按律判决和量刑,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

对罗马而言:罗马史上也是西方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渊源,是罗马的基本法。

根本目的:维护奴隶主的统治

C罗马法的发展——不同时期的法律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在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保证对外战争的胜利,罗马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平民权益的法律。

在帝国时期,罗马法又增加了许多内容,以调解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巩固帝国的统治。

《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自从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共和国展开了开疆拓土,而成为地中海霸主,随着征服地区版图的扩大,很多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国土内,势必会出现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引起社会动荡;另外,国际交往扩大,引起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原来的公民法已经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别开始消失,万民法得以制定。由于它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籍人,与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罗马公民法相区别,因而是帝国范围内的国际法。

D总结:体系完备 查士丁尼法典

原因:(1)继《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又根据不同时期的立法需要陆续制定了许多法律,对维系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公元3世纪以后,因历代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驳杂,利用起来多有不便,于是帝国统治者开始着手整理、汇编各种法律。

(3)查士丁尼有感于西罗马帝国的覆灭。

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新敕》

适应范围:帝国境内各民族居民(万民法或国际法)

评价(作用)完备阶段;保留成果、提供法律手段、维系统治工具

3、罗马法的目的

通过调整人和人、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协调社会矛盾来维系和稳定了帝国的统治

4、古罗马法律在维系帝国统治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A它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奴隶主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B保护私有财产,巩固了罗马奴隶制统治的经济基础,笼络上层阶级;。

C 推广到帝国其他地区,稳定社会秩序

5、罗马法中体现的原则?

罗马法中体现了自然法则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6、古罗马的法律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A欧洲国家大多数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本国法律。B 现在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C“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被继承。

7、评价罗马法(作用或影响)

实质:罗马法是保障和维护罗马奴隶主的地位和统治的工具。

地位:历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 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体系

作用:对罗马: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承认公民的权利,扩大了统治基础;具有一定民主性。

对世界:①它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严格界定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法理),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为近代资产阶级的立法提供了蓝本(《权利法案》、《独立宣言》、《法国民法典》等就继了罗马法);为西方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陪审制、律师制、司法原则等)。

②自然法思想影响资阶级的启蒙思想,天赋人权、权利平等为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③罗马法也影响着东方的立法,司法。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借鉴了罗马法

局限性: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体现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担义务,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法律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有力的维系了统治。成为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明中的基本要件。

探究题:

古代的希腊、罗马、中国在治理国家方面都有独特性:希腊用民主、罗马用法律、中国用集权或专制。请回答

1、罗马是走上法律治国的原因是什么?

罗马共和国的民主传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跨三洲的超级帝国,情况复杂;

经济(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杰出人物和皇帝的重视。

2、希腊和罗马治国思想不同,导致了两国在政治观念和文化成就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什么呢?

什么是罗马法,私法,民法,公法

希腊人钟情于自由和民主;罗马人更热衷于权威和安定;

希腊文化全面辉煌,且文化人才辈出; 罗马除建筑、法学与演讲学成就外,其它方面建树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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