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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2)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17)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请求权权利

 四、形成权的行使分析

 (一)形成权的行使期间 关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期限。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分三种情况分析: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除斥期间。如《合同法》中规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为期一个月的追认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快确定法律关系。

 第二,以催告代替期限。即法律规定对有些形成权的行使不规定具体期间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催告权。经相对人催告后,权利人合理期间届满仍未行使形成权,其权利自行消灭。如《合同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权利人随时行使。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间,也没有规定赋予催告权的情形。如《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增减请求权等;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时,只要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形成权人随时可以行使。

 (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针对简单形成权,形成权人可直接向相对人做出变动法律关系的单方民事行为即可发生形成权效力。

 第二,对于形成诉权,如上述分析,要求形成权人须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审理裁判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是为了对形成权的行使情况进行控制,也是为了避免在形成行为有效与否方面出现不确定性,尤其是行使形成权必须具备特定理由的情况之下,就会出现这种不确定性。

 第三,对于由简单形成权转化为形成诉权的情形:经分析,需先按照简单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行使,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权利人需大致按照形成诉权的方式行使。如《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三)形成权的行使条件 分如下情况分析:

 第一,形成权人作出的单方民事行为到达对方即可,一般无需相对人的同意。而相对人只能容忍、接受或者提出异议。

 第二,某些形成权的行使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这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条件来行使。这些形成权,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来行使即可。

 第三,如上述形成权的特征中已经分析,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形成权。如《合同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五、形成权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与请求权都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权利类型,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枢纽,须有物权、债权等基础性权利,需要特定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

 而形成权是权利人以自己单方民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需相对人的协助,目的在于变动法律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形成权与请求权并不属于同一位阶。郑玉波和梁慧星先生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梁慧星进一步认为,变动权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三种。可见,形成权的上位概念是变动权,变动权才是和请求权处于同一位阶。

 形成权与请求权一个重要联系是:形成权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原因是: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得以确定。也即,使得民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在这个基础上,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二)形成权与支配权 通常认为,支配权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标的,是排他性的权利。其本质在于权利人不需他人的意思而实现自身权利与利益。形成权是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民事行为使法律关系的变动的权利,也不需他人的协助。如此看来,支配权和形成权具有相似的特性。但两者也有很明显的区别:

 其一,权利内容有差别。支配权在于对权利标的的支配,如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而形成权在于单方面变动某种法律关系。

 其二,法律效果不同。支配权的行使不会导致其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仅仅是使得自己的意思得以实现;而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依权利人单方民事行为,使得自己与他人或他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第三,独立性不同。支配权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其具有独立性;形成权如上所述,则具有粘附性。

 (三)形成权与抗辩权 如上所述,形成权和抗辩权均属于变动权的一种,均是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欲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但两者在权利的功能上区别明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力。其前提是由于他人请求权的行使。如《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如上所述,主要在于变动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与形成之诉 如上所述,形成权与形成之诉关系密切。形成之诉是形成权得以行使的重要方式。这在形成诉权和由简单形成权转化为形成诉权的行使中体现明显。

 但两者不能混同。第一,形成之诉属于诉讼的一种类型,其基础是诉权。形成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第二,形成之诉是一种请求,但这种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权利主张,属于诉讼请求。这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很大区别。其三,形成权与形成之诉并无对应关系。形成权的实现可以不需经过形成之诉。

 当然也不能否认,形成之诉中变更、消灭现有法律关系等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为实体基础的。

 相关阅读:

 形成权的种类说明

 财产权上形成权

 a.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权等;

 b.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

 身份法上形成权

 a.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权等;

 b.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程序上形成权

 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将形成权分为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2)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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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别是什么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2、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一、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1、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变动权,属于能权。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1)“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二、请求权具备哪些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2、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3、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4、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三、形成权的特点是什么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和请求权是有区别的,两者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上都有所不同,其中行使形成权是单方面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最主要区分在于,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但是义务主体不特定;请求权是相对权,双方都是特定的,其实现也是不同的,支配权是权利人自己直接形式,请求权必须通过他人的履行来完成;

2、抗辩权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请求权是矛,如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形式的一种请求权,而抗辩权是盾,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

1、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力的作用有两方面:一个是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个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力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3、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4、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力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5、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综上所述,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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