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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厅局级是什么意思?省级和部级不是一个级别吧?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17)阅读数 9#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正职副职

省部级一般是指国家各部委局正副部长(主任、局长、关长),各省(市、区)正副书记、省长(市长)、人大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等干部。

厅局级是我国公务员的一个级别(正职为行政五级,副职为行政六级),正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为国家高级干部。厅局级也就是司局级、地市级,厅、司、局(非县市局、县局)。与地市级为一个级别,平级。

我国领导职务行政级别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通常情况下我们口语所说的“省级”和“部级”都是指省部级干部,是一个级别。

扩展资料

1、省部级正职干部包括:

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明确为正部长级)。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省部级,厅局级是什么意思?省级和部级不是一个级别吧?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2、省部级副职干部包括: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区长)。

3、厅局级正职干部包括: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4、厅局级副职干部包括: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

省直管市正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级别-国家干部级别

百度百科-省部级

百度百科-厅局级

法律分析:1.地位不同。 省厅处级干部代表的是上级机关,在省范围内地位高于市局处级。

2.权利不同。省厅处级干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行使自己职位地权利,而市局处级只限于市管辖范围。

3.职责不同。省厅处级对全省进行负责,市局处级对全市进行负责。

4.任务不同。省厅处级接受的是省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而市局处级接受的是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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