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残忍刑法都有哪些?
秦朝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秦以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而著称,对后世刑制产生了较大影响。具体而言,秦之刑名有:
(一)生命刑
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1.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据记载,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定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解释说:"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即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
3.阬。即活埋,秦始皇曾把反对其政策的四百余名儒生"皆阬之咸阳"。
4.族。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亲族一起被处死。
5.车裂。即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分别挂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方向各自拉动,以支解尸体。
(二)肉刑
即身体刑,肉刑是残害受刑者身体的刑罚。秦时主要使用的肉刑有笞、墨、劓、斩左右趾、宫数种。秦时肉刑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以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三)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劳役刑主要有如下几种:
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人事舂米的劳役。这是秦朝时最重的劳役刑。《汉旧仪》记载:"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根据《汉旧仪》记载,所谓"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粲应是服较城旦、舂轻一等的劳役。
3.司寇、作如司寇。男犯为司寇,即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犯为作如司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故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侯。强制犯人到边地充当斥侯,伺察敌情。
5.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汉书》记载:"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刑徒。
6.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四)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1. 赀。
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的赀刑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赀金;
一类是赀物,主要是赀甲或赀盾;
一类是赀劳役,
对那些无力承担所赀之甲或盾的犯人,则允许其以用劳役抵偿。
2.赎。
赎刑与赀刑不同,赀刑是依法判处罪犯交纳一定财物的刑罚,而赎刑则是允许罪犯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从秦简看,当时赎刑可赎免的刑罚范围相当广泛,有赎死、赎宫、赎耐、赎劓、赎迁,等等。
3. 没和收。
"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
"收"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个方面。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1.废。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处罚,秦时称受废刑免官者为废官,"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2.夺爵。消除违法者的爵位,剥夺其特权。
(六)迁刑
"迁"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是一种流放刑。秦简《傅律》云:"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皆迁之。"迁与后世的流刑相近,但流刑重于徒刑,而秦代的迁刑则轻于徒刑(劳役刑)。被判迁刑者,其家属多随迁。
(七)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事宜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1. 髡。
系一种剃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秦时髡刑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髡钳城旦舂等。
2. 耐。
轻于髡,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鬓须的刑罚。秦时耐亦主要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等。
也有学者认为,秦朝主要刑名为死刑、肉刑、作刑(徒刑)、迁、赀(财产刑)以及谇六种,其中谇,就是训诫。从出土秦简来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如《效律》规定:"计较相谬也,自二百二十钱以下,谇官啬夫。"又见《法律答问》:"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
秦、汉的主要刑罚 1.秦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秦代死刑种类很多; 戮,《说文》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 磔,又称宅,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 腰斩,拦腰斩截,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 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 弃市,即在人中集中的地方处以死刑。《释名》载“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 夷三族。指一人谋取反被处死后,父族、母族、妻族都被牵连抄斩的残酷刑罚。 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除此以外,秦代死刑还有凿颠、抽肋、镬烹、定杀等等。
(2)肉刑。肉刑是一种残肢害体的被保留下来的落后的奴隶制刑罚制度。包括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宫刑等。 (3)徒刑。徒刑事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城旦舂,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戌边;女者为舂刑,罚为舂米。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股。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线而赎免。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4)笞刑。笞刑是一种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往往由上级官吏对犯罪属臣使用。 (5)赀刑。赀刑是秦代的独立刑,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即罚一铠甲或一盾牌的钱,也有赀徭役者。 (6)赎刑。赎刑是收容犯人,令其亲属以钱赎罪犯,秦代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用到赎死刑,分不同等级,凡无钱赎罪者,依法律规定可以劳役折酬。 (7)耻辱刑。秦代还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完等耻辱刑。耻辱刑又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经常出现“髡钳城旦春”“耐为鬼薪”,“完为城旦”等。
2.汉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在汉代又称殊死,相较秦代死刑执行方法大大减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腰斩,拦腰斩决;弃市,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
(2)徒刑。汉代徒刑在沿用秦代徒刑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髡钳城旦春,即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春,即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即为神庙砍柴择米服役三年,司寇,即戌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即守边或服杂役一扯。 (3)笞刑。在汉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4)徒边。徒边是指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5)禁锢,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 (6)赎刑。汉代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的方法。但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不纳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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