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包括退赃吗
罚金包括退赃吗
罚金包括退赃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部分人员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下面来看看罚金包括退赃吗。
罚金包括退赃吗1退还赃款和罚金是不一样的。退还赃款是为了追回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并非为了惩戒,而是本就应当追回。而罚金则是为了惩戒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既要让犯罪嫌疑人返还赃款,也要判处罚金。
罚金包括哪些类型
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这个定义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处罚金,而且这些罚金是要向国家缴纳的,并非为法院所有。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罚金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所谓选处罚金,其实指的是罚金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它与主刑一样并列,共法院判决的时候选用;
2、单处罚金。所谓单处罚金,指的是法院只能对某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单独判处罚金,而不能选择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所谓并处罚金,是指对特定的犯罪人不仅要处以有期徒刑等主刑,而且还必须同时处以罚金。两者必须同时处罚。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一种选择型的判处,即人民法院既可以选择并处罚金,也可以选择单处罚金。关于单处罚金,我国的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在犯罪情节较轻的前提下,偶犯或初犯、自首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预备中止等情况下可以单处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罚金包括退赃吗2一、罚金一般是涉案金额的多少倍
1、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不是按涉案金额倍数计算的,影响罚金数额的因素是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
2、如果刑法没有明确罚金标准的,罚金最低不能少于一千元;对于未成年人,罚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3、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二、判罚金无力缴纳怎么办
1、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2、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3、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罚金包括退赃吗3罚金和退赃都必须交。不可以不退赃款只交罚金,罚金是向国家缴纳的金钱的刑罚方法,而赃款是需要直接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两者互不冲突。退赃是一定需要执行的,但是罚金是法院对违法者的刑罚,具体判不判并处罚金,或者罚多少都是由法律决定的。退赃与罚金不是选择关系,罚金都是上缴国库,不能被挪用或者私用。
法院判决的罚金,是刑罚的一种,被告人应当缴纳。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同时,不缴纳罚金,影响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对退赃,如果判决前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判决前未退赃,法院无论是在附带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中判令赔偿、退赔,被告人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罚金的特征
罚金有如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税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税,在涉及一些经济犯罪的时候,除了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所犯罪的客体金额被统称为赃款,以下了解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税。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税1都必须交。不可以不退赃款只交罚金,罚金是向国家缴纳的金钱的刑罚方法,而赃款是需要直接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两者互不冲突。退赃是一定需要执行的,但是罚金是法院对违法者的刑罚,具体判不判并处罚金,或者罚多少都是由法律决定的。
退赃与罚金不是选择关系,罚金都是上缴国库,不能被挪用或者私用。法院判决的罚金,是刑罚的一种,被告人应当缴纳。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同时,不缴纳罚金,影响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对退赃,如果判决前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判决前未退赃,法院无论是在附带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中判令赔偿、退赔,被告人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退赃和罚金哪个重要
都重要,退赃可以减轻判刑;交罚金是本身是一种附加刑,不是从轻处罚的因素。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税2一、退赃和罚金哪个更重要?
退赃和罚金相比,退赃更重要,理由如下:
1.当被告人面临既要求退赃、要被判处罚金,而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执行时,优先执行退赃,这时退赃比罚金更重要。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将“积极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全面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显著扩大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在此种情况下,退赃更为重要。
3.在量刑上考虑是,退赃更为重要。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罚金的特征
罚金有如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税3一、退赃和罚金哪个更重要?
1、当被告人面临既要求退赃、要被判处罚金,而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执行时,优先执行退赃,这时退赃比罚金更重要。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将“积极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全面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显著扩大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在此种情况下,退赃更为重要。
3、在量刑上考虑是,退赃更为重要。法律依据:《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 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4. 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三、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①退赃、退赔:
A.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B.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C.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②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赃、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一般情况退赃的情况是涉及到贪污罪的方面,如果积极的退还赃款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可以减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如果是在判定退赃之后才配合退赃的话那么肯定就不会有减刑了,和自首的性质是差不多的。
法律分析:不可以不退赃款只交罚金,罚金是向国家缴纳的金钱的刑罚方法,而赃款是需要直接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两者互不冲突。退赃是一定需要执行的,但是罚金是法院对违法者的刑罚,具体判不判并处罚金,或者罚多少都是由法律决定的。退赃与罚金不是选择关系,罚金都是上缴国库,不能被挪用或者私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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