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烈属是什么意思?
一、军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一种说法:是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的简称。
另一种说是现役军人家属和“三属”的简称。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优抚政策法规,农村户籍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抚恤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政策:
①“三属”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②一次性抚恤金。
⑴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⑶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⑷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③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a.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b.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c.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⑵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抚恤政策:
①残疾抚恤金。
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⑵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②死亡抚恤金。
⑴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⑵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③供养安置。
⑴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⑵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
⑶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优待政策:
1、医疗优待:
①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
②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③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2、教育优待:
①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投档。
②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③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④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级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⑤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住房优待:
①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②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4、生活优待:
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
③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⑤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⑥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随军家属优待:
①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②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③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其它优待:
①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②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③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烈士遗属指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法律依据可参见: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扩展资料:
一、烈士遗属优待政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目前,全国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有20余万人。
1、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年13860元;农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年7970元。
2、从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3、我国对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等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烈士遗属还享受医疗优惠、住房优先优惠以及就业、入学入托等优待政策。
二、烈士纪念日(9月30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规定每年9月30日,即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日为烈士纪念日,并且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其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各项纪念活动,一要举行公祭烈士活动,二要向烈士墓敬献鲜花,三要开展网上纪念烈士活动,四要关怀慰问烈士遗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中国革命战争、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烈士们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英勇牺牲。根据不完全统计,自革命战争时期以来,大约有2000万名烈士。因受战争时期条件限制,很多烈士未留下姓名。到2014年,中国有名可考并且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烈士仅193万多人。
中国人大网-《烈士褒扬条例》
中国新闻网-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纪念日纪念活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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