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在业和存续区别
法律主观:
其实没有什么区别,一个是生产型的,一个是不生产的,企业都属于正常运行!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 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3、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4、经营状态注销是指: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5、经营状态迁出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6、经营状态迁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7、经营状态停业是指: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 8、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 2、两者的性质不同。吊销是因企业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则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行人带来一定限制,甚至应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注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主体资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即使原股东有人冒用公司名义继续开展活动也与原公司其它股东无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偿还债务的责任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用公司的财产作为对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负有限责任就是不需要经营管理者用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注:(一人独资的公司需有足够的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无关)。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股分不可以对外募集;而股份公司规模较大可以用认购股份成立也可以对外募集股份成立,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负无限责任经营机构在我国通常不以公司名称称呼,一般对个体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性质的单位都是负无限责任的单位,即他们的经营行为如果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单位财产不足偿债的是要以个人财产连带赔偿的。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扩展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规则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从审判工作法律适用的角度,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企业改制的不同特点。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从司法的角度为企业改制提供了规范的方法和行为准则。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立的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立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在公司法中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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