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唐朝与明朝法制的异同
唐朝的法治思想为:
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强调论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唐朝建立时就确定了宽简的立法思想,贞观年间 根据这一思想删简了旧律,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划一。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谨”,守法、执法情况较好,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与之相比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如下: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明朝科举和唐朝科举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明朝将科举考试形式,内容形式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所谓的八股取士,限制了考试的能力,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唐朝科举经过几代完善:1.唐太宗时以进士和明经为主;2.武则天时开创了武举和殿试;3.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的地位,后成为定制唐朝科举的影响:打击了门阀制度;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明朝的科举:以八股取士为主。特点是:命题范围以四书五经为主;答题观点只可以是程朱理学;答卷文本是固定格式。这样明朝科举就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文风日下,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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