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的礼拜、诵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受斋、追思、过宗教节日,以及教徒在自己家中进行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终傅等,受国家法律保护。
宗教
宗教(Religion)是联系人与神祇或超自然、神圣存在的文化体系,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宗教的表现形式包括仪式、讲道、崇拜、祭祀神明等多种形式,而信仰被认为是宗教信念的来源,当今世界主要的宗教有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犹太教、佛教、道教、神道教等。
宗教之成立,其种类甚多,型态亦有种种不同,有现存者,亦有已衰微乃至不存者。其型态可大别为个人心理之宗教与集团社会之宗教。个人心理之宗教,指个人独自之宗教信念与体验,而不论其是否参与特定之宗教组织,或具有何种特定之信仰型态。
正常的宗教活动即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当今世界主要的宗教有: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伊斯兰教(包括逊尼派、什叶派)、印度教、犹太教、佛教、道教、神道教等。
扩展资料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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