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法律分析:
著作权可以继承、赠与,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非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是有其本质区别的。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情形下,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衍生问题: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我们将食用油也称为“食油”,是指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的,动物或者植物油脂,常温下为液态。食用油涉及的则是关于“吃”的范围,只是其一直是菜品的辅助,几乎不会单独使用。
因为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品质等原因,常见的食用油多为植物油脂,包括菜籽油、花生油、火麻油、玉米油、橄榄油、山茶油、棕榈油、葵花子油、大豆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胡麻油)、葡萄籽油、核桃油、牡丹籽油等等。
关于食用油商标所属的商标分类,想必大家也一定想到了,与食品挂钩的自然少不了第29类。
其中包括的有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奶酪,黄油,酸奶和其他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而我们平常所说的义乌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两者可以一概而论吗?答案当然是不能,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别。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移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不享有处置商标的任何权利。
商标许可指的是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商标转让应当将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商标许可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商标许可若是一标多人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则最高,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也是比较稳妥的途径。
如此分析下来两者自然不是一个概念上的,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之时也不应当混淆,商标转让具有的优势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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