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包括:
1.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明文禁止非法集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2.民间借贷一般是由借款人向特定对象借款,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民间借贷一般只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承诺给予回报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例如股份、分红、高额利息或者实物等。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非法集资往往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例如,借款人一开始只是向认识的亲朋好友借款集资,但是当资金缺口变大时,借款人就开始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 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融资方式,它与集资诈骗罪中的 非法集资行为 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的性质不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沟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方和闲散资金拥有方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补充和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是应当受到正确引导和法律保护的;而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超越了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筹资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因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法律制裁。 2、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活需要伙食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大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不断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本息而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缺乏实际的资本运营利润的支撑。 3、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以“一对一”的借款模式为主,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存在同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且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一般具有比较稳定或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的任职成苏和信任度相对较高。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而信息又不对等,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造成的社会恐慌是巨大的。
一、非法集资和 民间借贷 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单从法律上进行区分,非法集资是指没有法定资质的主题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集资行为,一般都回给人以相应的利益报酬。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根本一点就在于是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比如你集资100万,但是都是找你认识的人或者关系企业之类的借那就没关系,但是一旦你发出一个信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借钱,你就是非法集资了,比如你发了一个广告称:我现在需要100万,凡是能够借给我的每年我给20%利益。那么你就是非法集资了,因为你的意思是只要有人能借给你钱你就会给人利息,来者不拒,这就叫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二、民间借贷与诈骗的区别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1、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2、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在近几年中,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经济活动,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会在发生借贷关系后签订相应的凭据,如果当不法分子利用隐瞒或者欺骗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后,也是需要当事人收集各类 证据 ,及时的进行报案,以此来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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