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起诉的“不予受理”与“不予支持”的区别是什么?
法院对起诉的“不予受理”与“不予支持”的区别有4点:阶段性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决定机构不同、案件受理费不同。
以下是4点不同的具体解释(上不予受理,下不予支持):
一、阶段性不同
1、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
2、不予支持:受理案件以后,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二、适用法律不同
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
2、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三、决定机构不同
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由立案庭决定。
2、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由业务庭(审判庭)决定。
四、案件受理费不同
1、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
2、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承担。
免于处罚和不予处罚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2)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免予处罚,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免予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免予处罚的条件如下:
1、不满14周岁青少年;
2、不能辨识和控制自我行动能力精神病人;
3、聋哑或盲人,但是以上免于处罚对象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管,另外,非以上特殊人群发生轻微案情、有主动投案、立功表现等等情况者,也有机会免于处罚。
综上所述,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区别是感念不同。免予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因为法定的原因而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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