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1、 不予:它是“不需要”的意思,对事实情况清楚,态度明朗。对因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需要行政处罚。
2、不得给予:是“不允许”是意思,带有强制口吻。是对不清楚的违法情况,不允许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
不予批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区别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定了犯罪事实,但是证据不充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轻微,认为并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不予逮捕的以下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分析:不予批捕与不批捕没有区别。
不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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