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代位权 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代位权诉讼中,把代位权 债权人 列为原告,次 债务人 列为被告,这基本已形成共识。根据代位权的概念可以知道,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因此,代位权债权人应是代位权的原告。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均可行使代位权。但是债务人在此代位权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众说纷纭。 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 证人 。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为原告;B、为被告;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D、充当证人。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首先,根据规定已经明确,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的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其次,债务人对诉讼标的的确有独立请求权。但是,要指出的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正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债权人才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并没有积极介入诉讼,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是主动要求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概念。《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三十五条6868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再次,试想如果债务人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他就能够同时也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这样一来,不仅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最后,债务人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对债务人来说,无论债权人胜诉或自己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胜诉,都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在代位权案件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债务人就有权将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诉讼,竟又成了自己 债务 的被告,这样一来是荒唐的。 综上所述,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 中的债务人应当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不会与被告一同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当然,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究竟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承担怎样的诉讼结果,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进行专业的分析。
我是想问起诉和委托律师有什么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自己可以充当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不必多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不能以律师称呼,不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律师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不能跨出该区域工作,代理的案子也仅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近姻亲关系(如大舅哥、小姨子)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起诉和委托律师的区别如下:
1、起诉是到法院立案,和法院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2、委托律师是就诉讼或非诉事宜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委托方支付律师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和律师之间的法律行为;
3、委托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等法律事宜,生活中还有很多非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事物;
4、起诉是以原告的名义,律师是受委托的代理人;
5、诉讼费交法院,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谁请谁承担费用,后果委托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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