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有何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直接向可能被大众接触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饲料中投入毒药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直接目的;后者则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的内容。
1、剧毒物质:
羟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等;
2、致癌物质:
磷甲苯胺;乙酰苯胺取代物;环磷酰胺;乙撑亚胺;间苯二酚;亚硝胺;二硝基萘;甲基亚硝基脲;二甲(或乙、丙)基亚硝胺等;
3、高毒物质:
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溴甲烷;三氯乙烷;二溴氯丙烷;二氯乙烷;六氯乙烷;溴苯;氯苯;对二氯苯;氟乙酸;氯乙酸;氯乙酸乙酯;溴乙酸乙脂等;
4、中毒物质:
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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