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是什么?
一、传唤证: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为传唤证。
1、传唤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二、类别:
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扩展资料:
传唤须知: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传唤证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2018?年 5 月 30 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胡振平先生收到凉州区公安局送达的《传唤证》(凉公(治)唤字[2018]50 号),因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传唤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 9 时到凉州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同时,公司收到相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凉公(治)调证字[2018]048 号),凉州区公安局向公司调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相关证据。
4、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5、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
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018年11月3日20时许,在长春市火车站警务室汪清县公安局民警袁某某、张某、辅警王××因纪雪莲扰乱单位秩序案出示传唤证进行传唤时,纪雪莲从民警袁某某手中强行抢去传唤证并撕坏,用手搓成一团丢弃。
以上事实有纪雪莲的陈述、袁某某、张某、王××的自述材料及警官证、工作证明、前科材料、被撕毁的传唤证照片及原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因纪雪莲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对纪雪莲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参考资料:
传唤和拘传的异同
你好,传唤证和传唤通知书是属于不同诉讼案件的通知出庭的方式,实质上一样,只不过叫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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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 对未被 羁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传唤 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两者区别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虽然《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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