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古代女性悲剧命运
对于妇女的贞节,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古代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节便也渐渐发生。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要,并非要她不事二夫。这样风俗,现在的蛮人社会里还有。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制裁。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
2007-10-3 10:15 回复
昭君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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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唐代不甚注重贞节观念,从皇宫公主后妃到民间,妇女改嫁和再嫁较为普遍。诗人白居易曾作《妇人苦》,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他说:“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荣,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
至宋代,由于出了一班儒者,形成理学,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也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愈演愈烈。
在宋代开国初期,对于贞节观念还是很宽泛的。如范仲淹在“义庄”《田约》中,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而男子再娶反而不给,他也从无指责妇女再嫁,范仲淹的母亲就曾再嫁,他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宋初社会对妇女再嫁并无非议。宋代的司马光著有《家范》,他主张女子要读《论语》、《孝经》、《女诫》、《列女传》等书,认为女子“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日清洁,三日不妒,四日俭约,五日恭谨,六曰勤劳”。但他也崇尚男尊女卑观念,在《训子孙》一文中,提出:“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故妇专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也。”
而王安石的贞节观念是很宽容的。他当儿子在时,就把媳妇改嫁了。
宋代理学的先驱周敦颐对妇女的观念,代表了宋儒的妇女观。他的《通书》说:“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礼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后和,故礼先而乐后。”所谓夫夫妇妇,就是夫为妻纲,以夫御妇。而从周敦颐传到二程(程颢和程颐),对于妇女的贞节观念就已严格起来。《近思录》中有一段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宋代从程子传到朱子(朱熹),已是宋儒理学的集大成者了,对于妇女来说,至少要受到四种压迫:第一,女子必须柔顺,服从男子,曲不可争,直不可讼,不许干涉外事,只安心做家庭奴仆。第二,丈夫死时,无论有饭吃无饭吃,都要守节,守到饿死也不能失节;而且,守节妇女不但不能涉及性要求,就连皮肤手臂也不能与男子触碰。第三,男子有休妻的自由,为博得男子欢心,不被遗弃,妇女的一切言行举止、服饰妆扮都要以男子好恶为准。第四,处女的贞操是极其重要的,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如贞操与性命不能两全时,唯舍命而保住贞操。宋代与以前历代王朝比,是对妇女束缚最多和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极为严厉的一个朝代。夫死守节已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观念深为妇女所崇尚,已成为下意识的一种俗规了。
在元代,虽然皇族统治阶层*风大盛,选女纳妾,后宫充斥,但是,另一方面却又竭力宣扬妇女贞节观念,对女子贞节的要求比之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礼记》和《孟子》两书中,有过嫂弟之间不直接从手上接受物品的说法,即“男女授受不亲”。这种古时的礼节在元代极为重视,至于妇女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第二个男人接触,以及丈夫死后妻子必须守节,那就更是天经地义的事了。《节妇马氏传》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马氏于“大德七年十月,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体肤给男子看见,都认为污辱,是玷污贞节,可见男女泾渭之分明了。元末还有一件殉节的事,令人愤而不平。元将潘元绍有妻妾七人,他领兵抗明,被明兵围困于姑苏城内,潘元绍对七位妻妾说:“我受国重寄,义不顾家,恐有不测,诫若等宜自引决,毋为人嗤也。”七个妻妾一个个自缢而死,以身殉节,而潘元绍非但没有以身殉国,反而降了明朝。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
洪武元年,明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
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可以记其事迹,赐于祠祀、树坊表,表彰节妇烈妇,而且可以免除本家的差役,哪个女子能不守节,哪个本家能不劝导寡妇守节?一时守节风盛,空前绝后。一部《二十四史》中,节烈妇女最多的,莫过于《明史》了。《明史·列女传·序》中说:“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址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于篇,视前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洇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以及《列女传》等书中得以记名列传的妇女,《宋史》五十五人;《唐书》五十四人;《元史》达一百八十七人。而清朝人撰写的《明史》中,所记载的节烈妇女竟“不下万余人”,择其中最优胜者,也还有三百零八人。明代贞节观之倡导,可想而知。并且,守节要守得苦,尽节要尽得烈,妇女贞节之惨烈,令人瞠目结舌。
如烈妇蔡松阳,嫁给叶三为妻,叶三贫寒,砍柴为业。蔡氏小心敬事。叶三久病,她更是纺织换药,悉心照料。叶三临死前,拉着她的手说:“趁我还活着时,你改嫁,不是少受三年苦吗?”蔡氏听了,梳洗换衣,袖里藏刀,上前对丈夫说:“我先嫁了。”说完自刎而死,叶三大吃一惊,也死了。
又如金华方氏,她丈夫袁坚嗜酒败家,死后葬于城北濠上。方氏贫困无所依,就在丈夫的墓穴边放一口棺材,睡在里面,渴了出来到濠沟里喝点水,不久,死在棺材里。
还有像戚家妇,新婚之夜丈夫暴死,戚氏哀哭一场,投门外江中而死,留下诗一首:“画虎虽成未点睛,百年夫妻一宵情。欢声方举哀声恸,贺者才临吊者泣。孔雀屏前灯隐隐,鸳鸯枕上泪盈盈,从来不识儿郎面,独抱冰心照水心。”
明《列女传》中,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守节已成为妇女的迷信与教条,“妇道唯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已被中国女性视为信条,置信不疑。
在理论上,明朝明成祖的妃子仁孝皇后写了规训女子的《内训》,要求女子“在家要贞信,出嫁应孝敬”。仁孝皇后还命令儒臣学士们编写《古今列女传》,并由明成祖亲自写序文刊布成书。天子皇后共同鼓吹贞节,使社会上的贞节观日趋严苛。此外,吕坤还把《列女传》中的故事绘图,改编为《绘图列女传》,使它明白易懂,就是广大不识字的妇女也能一目了然仿效之,成为全社会的“闺范”读本。
经过宋、元、明三代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在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清代的儒道学者们连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是什么事!你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女子如果做几句“闺中望月”、“园里看花”的诗,也要被斥责为“邪念”、“怀春”。
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节妇,即“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贞节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以身殉夫,或自愿、或被迫,此风愈演愈烈。随之出现的女子教训书中,也增加了大量的宣扬贞节的内容。如康熙、乾隆年间蓝鼎元的《女学》、陈宏谟的《教女遗规》、李晚芳著的《女学言行录》、王相的《女范捷录》等等,流传甚广。
康熙初年陈廷灿著的《邮余闲记初集》中,有关于妇女的这样的见解:
人皆知妇女不可烧香看戏,余意并不宜探望亲戚及喜事宴会,即久住娘家亦非美事,归宁不可过三日,斯为得之。
居美妇人譬如蓄奇宝,苟非封藏甚密,守护甚严,未有不入穿窬之手。故凡女人,足不离内室,面不见内亲,声不使闻于外人,其或庶几乎。
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
贞节旌表
贞节旌表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制度,是指由朝廷公开表扬奖励守节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杀的妇女(即节妇与烈女),以试图达到教化人民的目的。此制度在中国起源甚早,但到明清时代制度完备并受到重视,因而对乡里社会以及女性生命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录 [隐藏]
1 明代以前的贞节旌表
2 明清时代的贞节旌表制度
2.1 受旌表者的资格
2.2 贞节旌表的流程
3 明清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参与表彰
4 贞节旌表对明清妇女生活的影响
5 参看
6 参考资料
[编辑] 明代以前的贞节旌表
贞节旌表最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已见于记载,刘向的《列女传》中记述楚国的两位守节妇女,受楚王赠封号为“贞姜”、“贞姬”。其后在秦朝,秦始皇曾为巴寡妇清筑台以奖其贞节。但这些旌表,大多属于针对个别妇女的例子,尚不能确定有一个及于多数妇女的制度存在。
成为制度的贞旌表在汉代开始出现。最早的记载汉宣帝时对曾对颖川郡的“贞妇顺女”赐帛,其后从汉平帝、汉安帝、汉顺帝、汉桓帝等时代的相关诏令中,可看出开始把这种赏赐及奖励扩及于全国。尤其安帝时的诏令,显示出应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举甄选的制度。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对贞节妇女的奖励,虽仍然如汉代时仅存于各诏令之中,但有更明确要求地方官推选,出现一套层层负责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贞节与地方行政、监察等制度相结合。对于贞节妇女
到隋唐时代,贞节旌表制度正式见于典章制度中,例如隋代规定“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亦即被认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获得免税赋、劳役的优待并获得奖励。并有一整套较完整选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闻、巡方大吏的采访、地方乡里的认可等作为旌选的标准。
到宋代承袭唐代之外,对于贞节妇女的表扬方式更多,包括实物赏赐、免赋役之外,尚有旌表门闾(亦即在家族的大门建筑上加上特定的标示装饰以作为标记,后来明清时代的贞节牌坊亦为其中一种)、封爵赠号、立祠供乡人祭祀、在墓上表记等等。
元代时,由于势家冒请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渐增多,朝廷开始对于节妇的身分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亦即三十岁以前丈夫去世,守节到五十岁以后的,才能算是节妇,此外,对于申请旌表的过程也作较严格的规定,这些制度为明清时代所承继并进一步严格化。
大体而言,明代以前虽然已有贞节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会上的高度重视,旌表的人数也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贞节妇女,被认为是少数道德高尚的典范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规范,因此旌表制度对于社会风气,以及一般妇女的生活,如再嫁的问题上影响较小。
[编辑] 明清时代的贞节旌表制度
明代开始,旌表制度远比前代受到重视,明太祖时即详细制定关于旌表的规定,其后的历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视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许多诏令中屡次重申此制度。在实际运作上,更是形成一套严密而规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袭了明代的制度。
[编辑] 受旌表者的资格
贞节旌表可分为“节妇”和“烈女”,承袭元代的制度,节妇定义为三十岁之前丧夫,守节到五十岁以上的妇女。烈女较无明确定义,但一般是指妇女为维护自身的贞操而死的行为。到了清代,对任意自杀的烈女变得不再像明代那样鼓励,因此主要仅旌表节妇。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对贞节旌表有两项规定,一是人已去逝的节妇则不得旌表,除了申请时已去逝的节妇之外,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去逝的也不得旌表,这个规定后来受广大的到批评和质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时予以废除。
此外,规定命妇,亦即高官及宗室贵族家庭的受封妇女不得受旌表,因为命妇本身就是国家封赠的荣誉,一旦晋身于命妇,即规定不得改嫁,因此不适用民间寡妇的表彰规定。但随著贞节旌表广的荣誉受到社会上的的重视,其价值甚至高过于命妇的身分, 许多人开始要求命妇也能获得旌表,这个规定也在部分个别情形下放宽。
[编辑] 贞节旌表的流程
是首先以或由地方的里老人或学校上报给县官,或由县地方官亲自采访之后,将符合资格者呈报于府,由府覆核之后,过了之后再上呈礼部,之后礼部必须再次发文,向府、州县、里甲等层级要求保勘(亦即保证无误)之后,再由礼部交由各所属的按察院作最后审定,无误之后,由礼部统一奏请旌表,获淮之后,即可行文当地政府对受旌表者免差役及盖牌坊。
这套制度由于太过繁复,至嘉靖十年被加以修正,取消了向各级政府要求覆勘的规定。并从以礼部为审核的中心,改为以地方监察单位,包括按察使、巡抚为主要的中心,而礼部只需要按照抚、按所奏名单奏报朝廷旌表。
但即便如此,整个制度仍然十分繁复,公文来往动辄达数年之久,造成申请者莫大的麻烦。加上竞争激烈,很多有资格者无法受旌,因此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地方政府也开始提供次一级的表扬方式,其程序较为简单,由地方人士或学校推举或由地方官查访确认之后,直接予以立碑、写入地方志、实物奖励、地方记念活动(葬礼、立祀等)等奖励。
[编辑] 明清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参与表彰
由于明清社会上对于旌表的重视,而受旌表的名额有限,使得申请者的竞争十分激烈, 但在繁复的申请过程中,官僚内部的腐化问题(尤其常被胥吏把持),以及申请方式的资讯流通的困难(偏远乡下及穷人家可能不了解方式),都造成有钱有势之家的贞节烈女在旌表的竞争中往往能胜出,平民几乎难有受旌的机会。这点造成许多士人的不满,他们并非认为有势之家的节妇不应受旌表,而很多是认为许多贫者守节更困难,其道德层次更高,却反不受旌,因此有违旌表原本的教化之意。
此外,由于规定的严格性,造成道德标准的形式化,以守节来说,30岁以前死丈夫守到50岁者可旌的标准之内的人,皆一视同仁,而不考虑其实践的内容差异,也受到士人的批判。
此种不满,造成士人以自己认为的理想,开辟另外的领域空间来表扬贞节妇女,包括地方志的书写,贞节事迹或节妇传记的撰写。如黄宗羲即认为国家旌表反不如士人作传表彰来得有意义。事实上,当时尤其是有权威名望的人为妇女所作的传记常流传甚广,使被作传者更能得到广泛的名声,这种传布也与明中叶以后印刷业的发达有关。
[编辑] 贞节旌表对明清妇女生活的影响
明代以前,贞节的观念虽然一直存在,且被认为是具有重要价值的道德,但实际上,从未被推广实行于一般人,即使到宋代理学家提出女性应当守节的主张(程颐的名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在宋代这也仅是一种要求少数士大夫家庭妇女的理想,实际上妇女改嫁是十分正常的事。而旌表贞节的制度在当时便只是对于那少数能守节的典范人物的奖励。
但到了明清时代,由于旌表制度的发达、受旌表人数的大量增加,以及朝廷与社会上对旌表的重视,使得虽然没有妇女不可再嫁的规定,但在整个社会的氛围中,包括乡里中贞节故事的广为流传、地方上贞节牌坊的设立,再加上人们莫不以家庭家族中有人受旌表为荣,都造成一种“守节才是正常”的社会期待,使得妇女在这种压力之下,即使生计发生困难,还是坚持守节,以期待那可能是遥不可及的旌表。
另一方面,也有历史学者认为,旌表制度的发达,使得不能参与科举考试当官的女性,也有了光大门楣的机会,因此在一些情形下,妇女反而很可能是较主动地选择了守寡一途,以使自己在家庭家族中获得得较高的地位及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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