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分为市和县,县分为乡和镇,为什么不是说市分为县?为什么是省分为市和县?市不是包括县吗?
省分为市和县,县分为乡和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且在某些省份的县是由省直管的,不属于地市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区即“市辖区”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划定的行政分区,属于县级行政区。市辖区的行政分区为乡级行政区,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为主,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城市以镇、乡为主。
2.市辖区与其它县级行政区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为城市主体的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集中;居民以城镇人口为主或占有很大比例;文化、经济和贸易发达。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至1992年底,中国共有14539个镇。
3.镇是低于区级别的行政单位。镇和区都是一级政府,镇一般是归县一级的政府管辖,区则归市一级政府管辖。市政府级别高则区政府的级别也高,并且可以下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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