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 的实体是什么?
国家 *** 旳实体是什么
*** 实体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国家 *** 又称 *** ,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 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全体国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国家,国家 *** 的根源存在于全体国民。所以国家 *** 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更不可利用国家 *** 进行其他目的的交易。
*** 实体 是什么意思
以下都是我自己的理解(不保证完全正确。。。)
*** 实体:拥有 *** 的一个实体。(这个实体可指国家等等)
可借鉴:baike.baidu/view/1020258
baike.baidu/...a0_1_1
“ *** ”是什么应该知道吧?(比如国家 *** 什么的)
试说明 *** 国家和政治实体的区别
政治实体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与政治制度、政治意识形态等政治上层建筑不同,它是一种物质性的客观实在,是物质性的政治上层建筑。
政治实体也不同于一般的政治组织,它是拥有社会政治统治权力的政治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唯有国家才拥有统治社会的实际政治权力,因而国家是基本的政治实体。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除了国家拥有政治统治权力以外,政党、军队、独立的政治组织等也可能行使对社会的政治统治权力
" *** "是什么意思?
*** 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 *** 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 *** 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 *** 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 *** 对内最高的属性。它贰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 *** 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治权和 *** 有什么不同?
1.明朝中期,澳门被葡萄牙强占,那时明朝 *** 对澳门有 *** 没治权。
2.晚清时香港被割让给英国后,清朝 *** 对香港没有 *** 和治权。
3.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回归问题进行谈判,英国提出的以英国对香港 *** 换中国大陆对香港治权的方案被我们拒绝. *** 是所有权,治权是管理权。(打个通俗的比喻就像老板和经理)
4.在1984年以前,我国 *** 曾经努力过让香港回归吗?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
准 *** 国家实体是什么意思?
就像巴勒斯坦那样,以前是殖民地,现在已经得到世界的承认,已经脱离的殖民统治,但还没有宣布独立的国家.
“联邦制”是什么意思?那么中国是什么制?
联邦制是自下而上的国家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各组成单位有自己的 *** ,比如美国,而联邦 *** 是建立于各州的 *** 基础上的。比联邦制更松散的是邦联制,比如阿联酋,连个完整的中央机构都没有。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和法国一样。最基本的是国家的 *** ,各省不过是国家划分的地域,不具备自己的 *** 。
中国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国家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中国当前的经济师扩大内需,短期靠投资,长远靠消费。加大 *** 投资特别是中央投资力度,进而带动社会投资,是 *** 经济增长最为有效的手段。据测算,中央部署的4万亿元人民币投资,大约可拉动明年经济增长1.8个百分点。在当前外需明显减弱、消费乏力之时,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国内需求,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当前,要坚持扩大投资规模与优化结构并举,确保4万亿元投资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推动结构调整;既能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消费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前10个月消费实际增幅加快约3个百分点。但是,收入增速减缓、收入预期下降、收入差距扩大等不利因素,制约著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和广大农民的消费。当前,既要加快民生工程建设步伐,又要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保障水平,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在保证人民更多、更好地享受发展成果基础上,逐步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尽管面临不少困难,但世界经济调整也为我国加快结构升级带来了新机遇。不论从克服当前困难还是从长远发展来看,只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增长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推动产业结构化升级,就能增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双双再上新台阶。 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当前形势下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任务艰钜繁重,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坚定信心,统一思想和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把扩大内需作为立足点,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无论具体经济活动怎样,我国当前通胀是事实。考虑到通胀的不良后果,抑制通胀,保持物价平稳永远是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 所以,货币政策应该进行如下操作:减少货币发行量从而提高利率。这可以通过改变货币运用成本从而抑制通胀。即从紧的货币政策。(考虑到外汇市场,可以适当让本币升值。这也正是我国当前正在采取的外汇政策) 财政政策则需要更谨慎的斟酌。在我看来,当前的通胀很大程度上是财政政策造成的。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是通胀的源头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政策有问题,正相反,我认为这些政策非常有要,绝对不可以因为通胀而废止。(我也不相信国家会废止,因为现在的结果是刚开始实行财政政策时就预料到了的) 也就是说,我的观点是:货币政策从紧,但财政政策保持当前的状态不变,甚至还要更积极一些。因为对低收入者的政策毕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GDP增长)和政治稳定的头等大事。
是 *** 在国还是 *** 在民,选择一种结合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状况进行论证
*** 在国,清末中国好歹还有个国家,老百姓至少还有点安身立命之地。民国初期其实还算好,北洋还能管着事儿,北洋后期国内军阀混战那真的什么都做不成了。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
2、内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程序法则主要是指诉讼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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