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刑关系的历史演变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上礼刑关系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时期。一是奴隶制时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这是礼刑并存的相辅相成时期;二是春秋后期到战国、秦朝,这是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刑律礼制化和礼制刑律化的互动时期;四是隋唐以后至明清,这是德主刑辅、礼刑高度结合的时期。(一)礼刑并存时期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传统礼制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家族国家形态中形成的调整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孔子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但是,由于史料缺乏,夏礼、殷礼在孔子时代已经难以知晓。礼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使传统礼制达到成熟化和完备化的地步。西周春秋时代,礼制作为国家制定的调整社会政治关系和宗法家族血缘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中国奴隶制社会是一种家与国相通、政权与族权合一、宗支与国法相结合的家族国家形态。在周朝,周姓大家族控制着国家政权,然后按照宗法血缘关系,进行层层分封,建立诸侯国家和卿大夫的领地。层层分封的过程是政权、土地、民众等等逐级分割的过程,也是等级制度逐级形成的过程。周天子既是国家政权的国君,也是周姓宗大家长。诸侯国家和卿大夫既是本行政区域的最高政治统治者,也是宗族大家长。这种家族国家形所要求的等级秩序集中体现在礼制所强调的“亲亲”与“尊尊”的等级秩序中。“亲亲”与“尊尊”既表明法血缘的亲疏远近关系,也表明了君臣上下、长幼有差的尊卑关系。《礼记》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疑,制同异,明是非也。”[2](1231)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3]因此,礼的本质就是按照身份等级关系,确定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整个社会成员规定套差别性的行为规范体系。2.西周春秋时代的传统礼制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周公制礼表明,礼制已经从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经过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周公制礼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从而使礼制具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性和规范性。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因此,必然赋予礼制以国家强制力,即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礼的实施。《礼记·礼运》载:“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2](1414)既然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4]的重要工具,那么,违背了礼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处罚的。但是,从立法上看,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尚未实现一体化,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就礼与刑的作用而言,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刑则是保障礼制实施的强制性的制裁措施。3.礼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奴隶主贵族。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法律的表现形式,在适用对象上还是大致有所区别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1249)荀子也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3](121)礼是建立在宗法等级秩序下的社会规范。在西周和春秋时代,只有士以上的贵族才能立庙祭祀祖先,才有宗法。因此,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礼制,也主要适用于士以上的贵族阶级。庶人和奴隶无宗法可言,也就不能享受礼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也表明礼制实际上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关系的特权法。4.礼制的作用方式主要依靠德治教化。在宗法等级制度下,礼制一方面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另一方面也主要依靠德治教化的作用保证其实施。通过礼制的教化作用,防患于未然,将危害统治阶级社会秩序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是礼制不同于刑法的重要特点。中国古代狭义的法律起源于刑。《左传·鲁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4](1275)西周时代除了《九刑》外,周穆王时代又制定过《吕刑》。夏、商周时代的刑主要是指刑罚,是以残害罪犯的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生命刑。虽然在夏、商、周时代,奴隶主贵族违背了礼制,也要受到刑罚制裁,但是奴隶制时代的刑罚主要是用来镇压庶人和奴隶的工具。在春秋后期成文法公布之前,刑虽然已经成文化,①但是仍然秘存之于官府,仍然处于秘密法状态。[4](634)(二)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在夏、商、周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主要法律表现形式,虽然礼刑泾渭分明,但受到统治者的并重。这种局面在春秋后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礼崩乐坏”和成文法(刑)的公布,并由此导致了战国和秦朝礼刑分离、相互排斥的时代潮流。到了春秋时代,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礼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整个春秋时代,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就真实地反映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局面的逐步形成。随着“礼崩乐坏”局面的形成,传统的礼刑并存关系由和谐并存向着激烈对立发展。这种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表现在立法层面上,以“刑”为核心内容的成文法不断公布,逐步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规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礼制却遭到严重破坏,逐步退出法律规范领域,演变为民间伦理规范。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就引起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礼刑关系的激烈争论。当时代表传统礼制的贵族叔向坚决反对公布成文刑法。叔向在郑国铸《刑书》之后,给子产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矣。……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4](1274-1276)同样,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也遭到了孔子的激烈反对。但是,成文法的强化趋势却没有因为遭到礼制维护者的反对而停止。相反,到了战国以后,随着《法经》、《秦律》等刑律的颁布,从立法层面上,礼制终于让位于刑,成为主导性的法律规范。
“十大酷刑”都有哪些形式?为啥在其前冠以“满清”二字?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
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这也就是所谓的奴隶制五刑。
五刑是由古时五行相克的思想而产生的,先秦时期的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五种。
因此,在中国古代,先秦五刑是被这样解释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并染上墨,伤好后会留下深色的伤疤。
楚汉相争时期与韩信、彭越并称汉初三大名将的英布又名黥布,就是因为其曾受秦律被黥。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
重于墨刑,轻于剕刑。
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
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
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
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宫,又叫*刑、腐刑、蚕室刑。
开始是惩罚那些有 *** 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 *** 无关。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历史上最著名的受过宫刑的人就是司马迁,他留下的《报任安书》就对自己受宫刑的事情有过描述。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道德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景公时滥用刖刑,无数人被割去了脚,使临淄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鞋子很便宜,都卖不出去,假脚很贵,却买不到,叫做“踊贵履贱”。
可见奴隶制五刑的残暴。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以笞、杖代替。
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终于为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在封建五刑中,笞是笞打,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笞刑在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
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
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
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减笞五百为三百。
后又改三百为两百,最后降为一百。
同时定《棰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
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
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
隋改鞭为笞,分为五等,并皆可用铜赎。
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
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
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
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
元代笞刑分六等。
明、清笞刑沿袭唐、宋制,分五等,可赎刑。
杖,用粗荆条拧成,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
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
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
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
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
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隋。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附加刑。
辽、金、元也均有杖刑规定。
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废。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元代徒刑又分为五等,并附杖刑。
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准许以钱赎。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
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
元代没有流刑。
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
清代流刑与明相同。
死即死刑。
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为凌迟。
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
元代同。
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古代的五刑制度随着清末刑罚制度的改革而成了历史的尘埃,但它的影响依旧深远。
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去回味,去反思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施加肉体损伤、毁坏或限制的诸种手段的总称,是用来震慑和打击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自有人类社会以来,特别是私有制、阶级、国家形成后,刑罚与人类可谓如影随形。自夏朝起,每个朝代都非常重视刑律的制定。史书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吕刑》等。近代程树德辑有《九朝律考》,系统的整理了传世文献中记载的古代中国历代制定的法律条文。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今湖北云梦睡虎地、湖北江陵张家山等地,分别发掘了秦、汉墓葬,发现了书写秦律、汉律的竹简,使我们对秦汉时期的刑法、刑罚,有了更为充分、直观的认识。
睡虎地秦简
与刑法相伴的是与各种法律惩治条文相配套的刑罚方式。我们所说的“满清十大酷刑”,就是与各种罪名分别对应的各种惩治手段和方式。刑罚的程度与刑名,呈正比关系。也就是说,刑名越轻,刑罚方式越轻;刑名越重,刑罚越重。其实,古代的刑罚方式,主要有剥皮、腰斩、车裂、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抽肠、骑木驴等,名目既不限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十种,它们大多也不是清朝首创。有的刑罚方式,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和实行。
那么,为什么人们将上述刑罚习惯称为“满清十大酷刑”呢?首先,“十”在古代中国数字中,往往被视为极大、极多之数,如十全十美等;所以,“十大酷刑”中的“十”字,不能简单地视为实数。其次,清朝是古代中国帝制形态的最后一个朝代,其刑罚,多带有浓郁的野蛮、原始、残酷色彩;自辛亥革命后,随着民主、文明的进步,近现代中国的刑法与刑罚,越来越趋向民主、文明。所以,人们习惯性的将“十大酷刑”与清朝联系起来。基于上述,有人认为,从严谨的意义上来说,应将上述刑罚称为“古代十大酷刑”。
一、原始社会及夏商周的刑罚在原始社会晚期的舜、禹统治时期,就已有比较完备的刑罚,《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文献记载,夏代已有墨(在脸上刺墨)、劓(割去鼻子)、剕(周代改称腓、刖、膑,砍掉腿)、宫、大辟(死刑)被后世沿用的所谓“五刑”制度。商代刑罚更加严酷,以“五刑”中的“大辟”为例,就有醢、脯、焚、剖心、刳、炮烙、活埋等残酷实施手法。这些刑罚,在甲骨文字中,也有体现。
西周除沿袭夏商“五刑”外,还有“圜土”、“嘉石”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刑罚,作为“五刑”的补充。流刑,即流放之刑,将罪行轻微的罪犯,流放到远外荒凉之地,有的至发配地后,还要被拘押,或从事劳役。这种刑罚被后世广泛沿用,如小说《水浒传》中,就记载了林冲、武松等好汉,犯罪后被发配流放。时常在影视剧中出现的一句,流放宁古塔就是流刑。
周代死刑种类繁多,被列入“十大酷刑”中的车裂,即以绳索困住罪犯四肢和颈部,让马匹向不同的方向牵拉绳索,使罪犯的躯体碎裂的刑罚,在《周礼·秋官·条狼氏》中就有记载。在秦国推行变法,促成秦国强大的商鞅,因得罪权贵,支持他的秦孝公去世后,商鞅就被秦国贵族们以车裂酷刑处死。
此外,周代已有灭族之刑。罪行严重的囚犯,不仅自己要被处死,自己的父、母、妻三族族人,也要被牵连处死,谓之“灭三族”。罪行再或严重者,甚至会被诛灭九族。明初大儒方孝孺因不满永乐帝朱棣夺位,誓死不屈。永乐帝将其门生义故与九族族人,一并诛杀,谓之“灭十族”。这种刑罚在后世也广被沿用。
周代还有宫刑。所谓宫刑,对男性囚犯而言,就是阉割其生殖器。《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修建阿房宫、筑骊山陵墓时,征发隐宫刑徒七十多万人服劳役。这里的隐宫就是指宫刑。此外,大家都熟悉的《史记》的撰作者司马迁,也因触怒汉武帝,本应处死,为完成《史记》,他屈辱地接受了宫刑。
古代女子也有宫刑,谓之“幽闭”。幽闭,从字面上来解释,似是将犯罪的女囚犯关押于幽隐之处,让其禁欲。但实际上好像没有这么简单轻松。西汉儒者孔安国解释《尚书·吕刑》记载的“椓(zhuó)”为“椓阴”,孔颖达等认为:“椓阴”就是对女囚实行的宫刑。椓谓椓破阴,即将女囚阴部捣烂,所以孔颖达等认为:“椓阴苦于去势。”这一刑罚又称“椓杙”。明朝人王兆云《碣石剩谈》记载其行刑方式: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用人为暴力方式,造成女囚子宫脱垂。其严酷,不言而喻。
墨、劓、剕、宫因以残害罪囚的肉体为行刑方式,故周代起称之“肉刑”。战国著名军事家孙膑,因为被施行过膑刑,故名。
活埋是战争时大规模地屠杀敌方俘虏或民众的手段。战国末,秦、赵大战,秦将白起坑杀四十万已投降的赵军。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酷刑秦汉至明清时期,历代在大体沿用前世的若干酷刑,如诛灭三族九族、活埋外,还有扬弃和创新。如汉文帝时,因怜悯缇萦救父自甘卖身为婢,又感到肉刑不人道,被行刑者,即便改过自新,残毁的肢体却不会再生,于是除肉刑,废除了墨、劓、剕刑,保留了宫刑。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曾生剥活人,具体施行方式不可考。三国吴后主孙皓则将囚犯的脸皮剥落。他降晋后,晋朝侍中王济就问孙皓,为什么要剥人脸皮。孙皓回答说,为人臣者而无礼于君主,应受此刑。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官员责治甚严:若官员贪污六十两白银以上,就处死刑,斩首后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置于官府门口,以为后继者之警戒。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朱元璋剥皮揎草的典故。
明朝第十位皇帝明武宗,即正德皇帝朱厚照(生卒年:1491年10月27日-1521年4月20日;在位年:1505年—1521年)用剥落的人皮制作成马鞍。他出行的时候,就骑这匹配有人皮鞍的坐骑。古代酷刑中,比较人道的刑罚,可能只有鸩毒和缢首。前者系用入口即死的剧毒药,逼迫罪犯服用。缢首则有逼罪犯自杀,或令行刑官员士兵绞杀二种形式。古代常说的皇帝赐三尺白绫,逼令罪犯自尽,如唐玄宗赐死杨贵妃,嘉庆赐死和珅等,即此。
这二种刑罚,常用于赐死贵族官僚后妃等,以保全其尸首,让罪犯体面尊严地死去。
插针是刑讯逼供时使用的一种行刑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在指甲和肉之间,插入竹刺或铁(钢)针。
秦汉以后,最残酷的死刑行刑方式,可能非凌迟莫属。古籍中亦谓之支解、磔,民间俗称千刀万剐。其大概出现于五代时期。辽代时,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参见《辽史·刑法志》)明朝以前,凌迟主要用于处罚犯有十恶不赦罪行的囚犯,如谋反、大逆等。明清时,子女儿媳打骂父母或公婆、儿杀父、妻杀夫,都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之刑。明朝被凌迟处死者,有明武宗时专擅朝政的宦官刘瑾,被碎割3357刀;明朝崇祯年间,翰林院庶吉士郑曼,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抗清民族英雄袁崇焕也因崇祯误中反间计,被凌迟处死。不明真相的北京市民,还争食其肉以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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