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如下:
一、磋商性谈判
磋商性谈判是一种较为自由的谈判形式,其目的是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这种谈判形式通常适用于双方存在一定的合作意愿,但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况。
在磋商性谈判中,双方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沟通和协商,以了解彼此的需求和立场,并尝试达成共识。这种谈判形式注重的是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并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磋商性谈判的过程相对较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议程的调整。在谈判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表达自己的关注点,也可以对对方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妥协和让步。
由于磋商性谈判注重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在谈判中通常会采用柔和的谈判策略,避免冲突和僵局。在达成协议后,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书面协议,以确认双方的共识和承诺。
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更为正式的谈判形式,其目的是通过与多个供应商进行竞争,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达成协议。这种谈判形式通常适用于采购方需要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一个的情况。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方通常会发布招标文件,详细说明采购需求和要求,并邀请多个供应商参与竞标。供应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标书,包括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服务等各方面的信息。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相对较为严谨,采购方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选择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谈判中,供应商之间通常会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他们会试图争取到合同,因此会提出更加优惠的条件。
由于竞争性谈判注重的是竞争和选择,因此在谈判中通常会采用更为强硬的谈判策略,以争取到更好的条件。在达成协议后,双方通常会签署一份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协议和承诺。
总的来说,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在谈判目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磋商性谈判注重的是协商和合作,适用于双方存在一定的合作意愿,但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况。
而竞争性谈判注重的是竞争和选择,适用于采购方需要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一个的情况。在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谈判形式,以达到最佳的谈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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