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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资质跟挂项目有何区别?

梵高1年前 (2023-12-18)阅读数 19#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发包方承包人

首先我们要知道单位为什么要挂靠

建筑资质,是建筑行业的准入门槛,想进入建筑行业惩戒项目工程就必须要有要建筑资质,二单位自己去办理资质,耗时长,费用高

于是建筑挂靠衍生而来,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不需要自己去跑主管部门申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介绍开支,不需要花大价钱去招聘人员,或收购公司,只要少部分费用,配齐即可

而我们常说的挂资质,就是把你的证书挂靠到单位,本人的执业印章自己保管,企业是为了资质等级需要,来提升企业单位的建筑资质,市场价格会比挂项目低

而挂项目 就需要配合投标,投中了,就等于开始挂项目了,配将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压到具体项目上,价格会比较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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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一、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标准

挂靠和内部承包都是当前建筑市场比较普遍的经营方式。所谓挂靠,指的是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所谓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从事工程施工的行为。由于两者在外形上存在类似或相同之处,如都采取下属施工队或项目部承包的形式,内部承包人或挂靠人都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等,因此容易模糊界限。挂靠行为为法律明文禁止,而内部承包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因而二者的区分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讼争的焦点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判定是否属于挂靠的条件为:(1)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2)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3)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4)有无正式的劳动工资、保险关系。我们认为,以上几个条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未免过于机械和苛刻。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在挂靠和内部承包问题的区分认定上宜从宽把握,不必拘泥于以上条件。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认定为挂靠。此外,从合同订立时间上看,建筑企业一般先与发包方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再与内部承包人订立内部承包合同;而挂靠人一般先与被挂靠人订立挂靠合同(实践中多表现为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然后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

二、在发包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内部承包人能否要求建筑企业承担付款义务

挂资质跟挂项目有何区别?

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建筑企业积极向发包方主张了权利,只是由于付款条件不成立,或者发包方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而致停产歇业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以致无法实现该债权的。在此情况下,由于建筑企业对此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公平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筑企业不应承担付款责任。(2)建筑企业恶意不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若该案一审立案时间发生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施行,内部承包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建筑企业恶意不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将导致内部承包人债权无法实现。建筑企业恶意不主张权利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侵权。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内部承包人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其未实现的债权予以确定,若该案一审立案时间发生在2005年1月1日之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施行,内部承包人可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实务操作上,内部承包人可以建筑企业为被告,将发包方列为第三人。内部承包人只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其追加建筑企业为当事人。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特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我们认为,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应做广义理解,理应包括合法分包人、内部承包人、挂靠人、清包人(俗称“包工头”)等,以利于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属于公司的紧密层,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资格,一切服从总公司,挂靠的公司不一样,它属于分散层,自己独立核算,只不过利用总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罢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 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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