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和继承的区别
法律分析:
承继;继承 : 同:接着拥有或从事前人的东西或事业。及物动词。异:词义偏重不同。区别在于“承继”重向前的承接;“继承”重向后的延续:作为财产权利。
法律意义:承继,继承,有相通的意思,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在法律关系中,承继关系是最为常见的。供参考。承继和继承这是两个不同的词语,他们的意思侧重点和范围是有所不一样的。承继更侧重于向前的承接,而继承更侧重于向后的延续,所以在使用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仔细区分。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衍生问题:
信托财产承继是什么
信托财产承继可理解为继承信托财产。
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占有人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瑕疵的占有,但该占有人却出于追求某种利益的目的,以信托人身份并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将该项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是否及于受托人,各国信托法因其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因主张动产物权的转移仅善意受让人能主张原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托法规定,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时,因信托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故纵使其实施了财产转移,受托人也不会取得该项财产的财产权,信托行为也无由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物权公示制度,并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权利外观,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外观,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论。依此理论,如果前述占有人将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该转移时是善意的,则受托人对该项财产的占有应视为无瑕疵的占有,其占有应受法律保护,信托也因之而成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向受托人请求返还财产,只能向信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涉外继承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继承的关系中有一个或者是多个涉及国外的继承,简单的说就是有涉外因素的继承。那么关于涉外继承的内容包括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体涉外、客体涉外以及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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