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发布。那么,什么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与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是一回事吗?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我们先通过一则审查调查结果通报来认识一下政务处分:“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该审查调查结果中既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该规定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这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比如,谭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其职级、级别也要按照规定降低。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谭某受到撤职处分,其受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档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级别。
政务处分不等于政纪处分
网友所称的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主要指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大于政纪处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而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则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察全覆盖的要求。比如,非党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但情节又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其为非党员,所以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因为其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以也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就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对象范围,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于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党纪、刑法、公务员法都管不了的非党员村干部轻微违法,政务处分法管得了(丛亮滋绘图)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不同
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主要有:1.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3.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注重纪法贯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既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谭某,既有党员身份,又属于公职人员,既违反了法律,又违反了党纪。因为其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在***的各种党纪中,问责和处分是人们经常听到的两个名词,如今国家逐渐开始正视党员的违纪问题,让一些不法分子感到了重重危机,很多人都以为,***问责条例和处分条例是一回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问责和处分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问责和处分有什么区别?
(一)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三)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改组和解散。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法律依据:
《中国***问责条例》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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