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是否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情谊行为中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2、是否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
情谊行为中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行为中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
3、是否无偿
情谊行为一般是无偿性的,法律行为一般是谋利的有偿服务;
4、所涉事务发生领域不同
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一般都处于纯粹社会交往领域,法律行为发生在除此以外的领域。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情谊行为的施惠人对自己的承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
扩展资料:
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情谊行为在我国有深厚的存在基础。纷繁的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大量的情谊行为,如请客喝酒吃饭、搭乘他人便车、答应叫醒同乘旅客、相约共同外出钓鱼等。我国有关情谊行为的民事司法实务案例丰富,但对情谊行为的理论研究却极为薄弱。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分别为“施惠者”与“受惠者”。
单纯情谊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
研究情谊行为有利于我们对比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丰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并能拓宽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研究。相关研究还能促使我们反思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及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在有关情谊行为领域的适用可能。明确这些问题,对法院适用法律也会产生有益的指导。
有很严重的连带责任,喝酒要有原则,不能强劝,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不可挽回。
对共同饮酒出现伤亡后果需要承担责任常见的情况,经归纳大致有以下四种:
1、故意灌酒、劝酒
劝酒和灌酒者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已经表示过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宜等原因不能继续饮酒,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能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等行为,就具备了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强行劝酒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不劝阻并与之对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3、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4、双方均无过错型
酒友劝阻不听或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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