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所和居所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定义有区别: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居住地则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2、位置变动有区别:住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居住地则可变动。3、确认方式有区别,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古汉语中,“居”和“宅”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用法。
“居”本义指闲坐、静坐,后来也指居住、停留、经过、处于等。这个字强调的是在某个地方暂时停留的状态,比如“居住”、“居民”、“居然”、“出居”等。
“宅”本义指房屋、住宅,后来也指家、家庭、故居等。这个字强调的是住所、住宅的固定性和永久性,比如“民宅”、“家宅”、“故宅”、“阳宅”等。
总的来说,“居”和“宅”在古汉语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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