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区别
如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夫妻、父子等近亲属关系,在法院不能向第一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够将第一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给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转交。如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无上述近亲属关系,就不能将第一被告的法律文书交给第二被告转交了,必须直接向第一被告送达。如果确实隶属下落不明,能够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子,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子为送达日子。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能够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子为送达日子。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却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能够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子,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能够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经过,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认可,人民法院能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子为送达日子。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能够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子为送达日子。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限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由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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