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因病和因公怎样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1、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2、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重度智能减退;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双眼矫正视力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30cm2;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膀胱全切除;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尘肺Ⅲ期。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4、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双膝以下缺失;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舌缺损>全舌2/3;双侧完全性面瘫;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心脏移植术后;单肺移植术后;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全胃切除。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肾移植术后;永久性膀胱造瘘;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阴茎缺失;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阴道闭锁;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尘肺Ⅱ期;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5、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单侧膝以下缺失;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一眼矫正视力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上唇或下唇缺损>1/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舌缺损>全舌1/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尿道瘘不能修复。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6、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轻度运动障碍;三肢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叶切除术后;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一侧踝以下缺失;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面部瘢痕>20%;全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20cm2;一侧完全性面瘫;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支气管胸膜瘘;经治疗未转复的持续性心房颤动;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胃切除≥2/3;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内分泌源性浸润性突眼;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肾损伤致高血压;一侧肾切除;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近)。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吸入性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重度哮喘。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结核杆菌阳性;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贫血;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淋巴瘤完全缓解;中度骨髓型放射病;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Ⅱ期改变;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血管炎;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重度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7、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象限盲或偏盲;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_趾;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_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腕掌关节功能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双足_趾全失或一足_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重度不全;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肢体短缩>4cm;髋、膝关节之一中度功能不全。鼻缺损>1/5;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面部瘢痕>15%;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0%;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脾切除;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女性双侧乳腺切除;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阴道狭窄;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放射性血小板减少≤60×109/L;轻度骨髓型放射病。8、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m2;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足_趾缺失,另一足非_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足除_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5°;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下肢短缩>2cm;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中度不全;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面部瘢痕>10%;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30%;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肺内多处异物存留;气管损伤成形术后;胃部分切除、胃肠重建术后;小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胰腺部分切除;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30%。9、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颅骨缺损9cm2~24cm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_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发声及构音不清;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一侧不完全性面瘫;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颌面部多发性骨折术后面部畸形、咬合错乱;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支气管成形术后;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肾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子宫修补术后;一侧睾丸、附睾切除;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肾上腺缺损;单侧输卵管切除;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10、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缘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颅内异物;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5%;面部瘢痕>2%;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4cm,牙脱落4颗以上;肋骨骨折≥3根;肺内异物存留;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一侧卵巢部分切除;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二,军人伤残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两项: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抚恤金: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执行标准不同的原因是:执行标准文件不同。
一、事业单位的执行标准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单位(公务员)的执行标准文件规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此文件中没有提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依然执行2007年下发的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人员应当与公务员享有平等待遇。为此,2017年两会上,云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议,把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列入补助范围,参照公务员执行,与公务员持平。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丧葬费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因公牺牲,应该为烈士,因公死亡,应该是属于工伤死亡,病故,是属于因病死亡,三个等级待遇一个比一个递减,除了丧葬费不一样以外,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有一点说明的是,享受人员的范围是一致的,都是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界定如下: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公务员上下班途中生病死亡是否属因公牺牲 - :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这个要相关部门介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比如,如果是一直有慢性疾病,并由此印发死亡,就不属于因公牺牲了.如果是连续加班造成身体机能严重衰退,就算因公牺牲.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在上班期间在家突发疾病不幸死亡是否属于因公死亡 - : 首先,你要厘清“因公死亡”的概念.因公死亡,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公务员工作期间因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 :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 所以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因病死亡要区分是什么疾病,如果是心脏病等属于工伤,假设是癌症复发类的就不属于了,详细需要和单位协商处理.
在职公务员病逝叫殉职吗 - : 一、公务员是没有五险一金这个说法的.如果公务员在职死亡,以后会得到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等.其中,烈士为本人生前吧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四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贰0个月基...
请问国家关于公务员在职病逝的补助有哪些规定? - : 抚恤金,一系列保险和丧葬费!具体数目各地的标准是有不同情况的. 在职患病期间应该享受与在职人员一样的待遇.
在职公务员因病去世,国家有哪些政策 - : 丧葬抚恤费,死亡当月基础工资乘以20个月.遗属符合条件可领取遗属补助.另外可以申请退还住房公积金.
公务员因病去世参考公务员法怎么处理 - : 枣庄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在职公务员因病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怎么算 - : 工亡供养遗属抚恤金与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何区别,当供养遗属生活有来源后,上述两种费是否要被取消.问题补充:如果这种生活来源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呢问题补充:要补充的内容
在职公务员县级副职因病去世程序如何? 是单位申报还是家属申报他去世? - : 家属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去单位找主管领导,按照国家和本省出台的死亡抚恤金计算发放.家属去公安机关销户.
公务员生病死亡赔偿 - : 公务员生病死亡,与单位无关,无需赔偿.死亡公务员可依法享受相应的患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单位可适当给予人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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