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拍卖有哪几种形势?
房屋拍卖形式大致有四种形式,即“低估价拍卖”,“高估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定向拍卖”;这四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另外还有一种是“第二价位递价拍卖”,这种方式常见于网络拍卖
最为常见的就是低估价拍卖,这种拍卖方式包括司法拍卖,委托拍卖等等,这种拍卖方式最为常见,即拍卖方给房屋一个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然后对外公开此估价作为起拍价,接着由买家公开加价竞价,最后价高者得。
另外高估价拍卖也较为常用,这种拍卖方式常见于某些很抢手的房子以及货物,这种拍卖方式是由拍卖方给房屋一个高于市场价格很多的估价,然后对外公开此估价作为起拍价,接着由买家决定是否按照此估价购买,如果没人购买,则降价,直到有人愿意购买为止,此时价格便是拍卖的成交价,如果当价格降到某一档位出现多人举牌,则转入低估价拍卖模式
密封递价拍卖常见于大宗房屋买卖,而且在司法拍卖中也很常见这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方式还有一个更为通俗的名字:“招标拍卖”,无论是高估价拍卖还是低估价拍卖,都属于公开式拍卖,而这种密封递价拍卖,则属于封闭式拍卖,买家在规定时间内,向拍卖方递交自己的竞价单(也称标书),最后由拍卖方选择成交对象,这种拍卖方式有两个优点:第一就是除了价格因素以外,还可以有其他条件作为成交参考;第二可以自由选择公开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卖家自由度很高。这种拍卖方式除了房产以外,最常见于金融业。
而定向拍卖则常见于遗产继承,内部转让,即参加拍卖的买家必须符合拍卖方的全部前置要求,才可以参与拍卖,这种拍卖,往往那些条件就限制了买家人数,最后符合全部标准的买家往往仅剩一人,这种拍卖方式拍卖价格不是最重要的,而是能否取得买家资格,才是关键
上述四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拍卖方式,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种过去不常用的拍卖方式渐渐在网络平台上多了起来,即“第二价位递价拍卖”,这种方式,是很考验谋略的,曾经有人通过这种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30%成功购买了位于上海CBD区的一处房产,这种方式与密封递价拍卖即招标的形式差不多,不同的是,这种方式最后出价最高的胜出者,不需要支付自己所出的价格,而是支付出价第二高的人所出的报价以及之前约定好的增额,举个例子,比如北京一处价值100万的房产以这种方式拍卖,无增额,仅有甲乙丙三人参与竞价,甲出价40万,乙出价50万,丙出价1个亿,最后成交人是丙,但丙不需要支付1个亿给拍卖方,而是仅支付出价第二高的乙所出的50万即可达成交易,当然这个例子有投机的嫌疑,而增额的出现,就是防止这种投机行为,还是这个例子,如果之前约定中附加5%的增额,那么最后成交的丙就需要支付50万后以及自己出价的5%,这种拍卖方式的优点是货物的真实价格,很容易被发现,诚实出价,是最好的策略,易贝上的拍卖,采用的就是这种拍卖方式。
招拍挂三种方式的区别
一、招拍挂三种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1、招拍挂三种方式的区别如下:
(1)底价是否公开;
(2)定价由谁确定;
(3)是否设定独立于委托人的集体决策组织;
(4)报价次数;
(5)报价方式;
(6)竞买人数;
(7)竞价规则;
(8)公告发布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招拍挂的优点是什么
招拍挂的优点是包括
1、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2、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
4、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是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
5、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开发商综合实力提高;
6、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能够更加合理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
招拍挂三种方式的区别:
1、招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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