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是什么意思,和正常经营的区别?
存续和正常经营没有区别。
企业的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营业执照登记的状态如果是在业、在营、正常、经营、有效等,都是一个意思,没有差别。
注销: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迁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迁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存续:指的是企业依法存在并且是在正常运营的,也可以叫做开业、正常、登记;
停业:由于某原因,企业被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了,等到条件改变之后方可恢复生产;
在业:在业从字面意思来看就可以知道是企业已经开始在生产了,不同省份之间的叫法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都是在业的意思;
吊销:指的是由于企业违反相关条例之后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清算:公司按照章程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企查查在业和存续区别
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
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法律主观:
其实没有什么区别,一个是生产型的,一个是不生产的,企业都属于正常运行!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 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3、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4、经营状态注销是指: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5、经营状态迁出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6、经营状态迁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7、经营状态停业是指: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 8、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 2、两者的性质不同。吊销是因企业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则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行人带来一定限制,甚至应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注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主体资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即使原股东有人冒用公司名义继续开展活动也与原公司其它股东无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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