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寄养的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1.被寄养小孩的条件必须是: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2.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以书面形式向儿童福利院提出寄养申请,并提供申请家庭的户口、住所、收入、健康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等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评估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
3、评估合格后对申请家庭进行寄养前培训,告知被寄养儿童身体状况及寄养期间注意事项等。
4、与寄养家庭签署寄养协议。
5、通过上门、电话等多种形式了解寄养儿童生活情况,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考核、评估。
6、寄养家庭及其成员如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或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立即解除寄养关系。
7、建立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档案
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签协议→寄养的流程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家庭收养,要走法律程序,双方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关系。家庭寄养,是政府委托,家庭自愿,孩子与寄养家庭,没有法律上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类家庭养育,是福利机构的一种对孤儿的养育方式,保育人员是家长的角色,孤儿间是兄弟姐妹,构成一家庭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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