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购买物流保险的误区
一、物流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保险责任: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二、购买物流保险的误区
随着物流活动的发展,第三方的物流企业在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往往也越来越多地为相应的货物所有权人代办具体的货物保险。这两种形态由于分属不同的保险类型,因而往往会给人们带来误区。
误区1: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
误区2: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周 波: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物流企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中基本上都会与保险打交道。但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却常常成为物流企业的困惑。在物流业保险实务中,因为货运险保险责任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很多物流承运人(以下称承运人)往往不愿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而以自己为投保人,将所承运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因占有货物的承运人与货主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加之在以往曾出现法院认定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签订的货运险合同因其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判决,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不再将承运人列为被保险人,而将货主列为被保险人。从目前上海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合理的免追偿等合同安排,投保的货物如果在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基本上无法逃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即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运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了货主反过来向承运人追偿。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解答,如果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该第三者是投保人也不能例外。而且,追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侵权行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且包括违约行为导致的所谓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保险公司赔付货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案件大量涌现,而且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这类判决并不能让承运人心悦诚服,他们认为,承运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保险法上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究竟是不是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法学界和保险界颇有争议。赞成上海市高院意见的人认为,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虽为合同当事人,但是并非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因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才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承运人投保货运险,保障的是货主的利益,投保人要做的就是签合同,交保费。如果因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又是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人,按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事故损失和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补偿的合同双方而言,此时的承运人当然可以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上述观点,目前在实务界颇有一定的市场。但从笔者自己代理保险公司向承运人(投保人)追偿的诉讼经历中,逐渐认识到,如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将承运人视为“第三者”,并向其追偿,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根本上背离了承运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从保险法的体例来看,投保人作为合同主体,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关于保险追偿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之中,一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并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虽然为第三人利益签订,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投保人是合同的主体,那么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规定,应当是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从合同主体的角度解释,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规定应当也包括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恰恰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自然追偿也不能向被保险人行使。第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货运险保险中,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承担着交付保费、如实告知、危险增加通知等多重义务,如果违反,随时有可能招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保险合同的解除。总之,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谨慎地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各项合同义务。同理,保险人也应该在与承运人作为投保人订立货运险保险合同中,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将承运人不论侵权还是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货主后向其追偿的情况,明确向承运人告知。如果保险人能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承运人提示、说明:承运人作为投保人、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安排,虽然保险公司对很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承运货物受损都能向货主赔偿,但是并不能豁免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受损的风险而有权向其追偿时,承运人仍然选择投保货运险,那么,这是承运人基于商业机会成本考虑的一种自愿选择,最后承担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无可厚非。但在保险实务中,则是另一番景象,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的时候,经常对此讳莫如深,甚至故意模糊承运人将来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承运人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方面利用理赔过程搜集证明材料的便利,让承运人确认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其责任,然后在赔付货主后立马将承运人告上法庭,向其追偿。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最起码的诚信都不讲,更别说最大诚信了。笔者认为,物流公司在应对此类诉讼纠纷时,可以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应向其追偿。承运人也可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涉嫌欺诈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并且可以根据保险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三,从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目的来看,其也不应该成为被追偿的对象。虽然存在保险人提示、说明了承运人可能被追偿的法律后果后,承运人仍愿意投保货运险的情况,但实务中这种情况微乎其微。大多数承运人不熟悉保险法律和条款,误以为投保了货运险,就可以完全转移自己作为承运人的各种风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从其本意来说,承运人购买保险更大程度上应该是为自己利益考量,不可能完全为了第三人即货主的利益,这是商业常规。而且,很多承运人是以预约保险的方式将其在一段时间内所承揽的运输业务统一投保货运险。即在预约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尚不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去寻找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而且这基本上依赖承运人的申报义务。承运人在整个预约合同履行的过程还承担着其他合同义务,甚至包括保险事故的通知等。按照正常逻辑考虑,购买保险的目的,一般是转移风险,承运人在上述承保模式下,支付了保费,但是却没有规避自己的责任产生的风险,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违背。虽然有时候承运人不能完全清楚地表达自己购买保险的用意,但是在该领域具有优势专业地位的保险人应该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帮助承运人判断如何投保,更符合承运人的利益。显然,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现在的承保模式并不符合承运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针对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这种困境,物流企业也在探索最合适的转移分散风险的方式。目前,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这种困境。一些规模较大、法律意识较强的承运人在投保此类保险时,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向其追偿的责任,并且作为合同条款订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往往也接受这样的特别约定。正是这种合理的合同条款安排,让承运人既达到了享受货运险的广泛的承保范围所带来的保障,并且免除了自己的后顾之忧。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接受这种安排,在保险公司不愿放弃追偿的情况下,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时,最好同时投保一份承运人责任险,虽然这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但同时增加了一重保障。如果货主投保了货运险,承运人只需要保承运人责任险,就可以将自己侵权或违约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风险转移出去,并且不必再为货主投保货运险。当然,这也需要物流企业做好前期工作,详尽了解其所承运货物的保险状况,否则可能发生漏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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