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四条约 与二十一条的异同
1、内容不一样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
《二十一条》: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2、签订时间不一样
191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总称《中日民四条约》。
《二十一条》于1915年5月9日签订。
3、签订背景不一样
《中日民四条约》,在日本的胁迫下,袁世凯政府于1915年5月9日回应了日方的最后通牒,并且把5月9日定为中国国耻日,史称五九国耻。?
此后,双方分别准备签约事宜,在条约文字内容上仍有不少折冲,最后于191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总称《中日民四条约》,与《二十一条》原案比较,中国损失相较于原案已尽可能减小到最低程度。
《二十一条》,日军已经登陆、中国军队根本无抵抗能力的情势下,袁世凯不得已宣布潍县车站以东为日德交战区域,以西为中立地。然日本方面仍不予置理,反增添大军,进占潍县后,沿铁路进逼济南,不仅占领了胶济铁路全线和沿线各矿山,所有路矿办事之中国员工悉数被驱,全体改用日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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