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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包脸和脸包头的区别

小肉包1年前 (2023-12-19)阅读数 1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法条罪名

头包脸和脸包头的区别其实就是一个额头是比较肥大的,而脸包头就是脸比较肥大,额头比较小。

头包脸便是头颅比颧骨大,这样就会显得咱们的头部很大,可是头包脸又能够很好的润饰咱们的脸部会出现出脸小的作用,即使微胖人的脸也会是很瘦很小的感觉。

脸包头便是颧骨比头颅大这样就会很显得脸大,即使很瘦的群体脸部看上去也会很大,所以二者最大的差异便是颧骨和头颅哪个大,不同的巨细也会对咱们的脸部有必定的影响。

首要头包脸在必定程度上会显得咱们的脸很小,所以脸小的姐妹合适多种发型,最值得推荐的便是沙宣头,外卷短发,中长直发和超短发等。

由于这些发型在必定程度上会润饰咱们脸部的缺陷,最重要的是这些发型能够减龄显得愈加芳华靓丽,很合适甜美系女孩尝试。短发的话会显得人愈加有精神,而且还能够减小日常清洗头发的费事程度,所以头包脸的女孩发型仍是有多种挑选的。

竞合,刑法实务中经常讨论的问题。一般分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从上学时起,我就觉得这个特别混乱。网上一堆讨论二者异同的文章,什么想象竞合是观念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是行为触犯了数个内容完全不同或者不完全重叠、交叉的罪名,两个罪名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联系起来的,是在具体案例讨论中才会发生联系的,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但轻罪成立的法条仍应当引用;法条竞合,两个法条之间本来就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不需要行为人具体行为,两个法条之间的这种联系一直存在,只是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条的犯罪构成,因此最终一般采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其实,我读完上面这些写在网络上的主要观点,我还是晕的:

1、法条竞合简单说就是严格的a属于b,现在c是a,那么c肯定也是b,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在采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时,应该说c是a,而不能说c是b,或者数罪并罚,那这叫什么法条竞合?明明有特殊规定了啊,用法理说不就好了,比如合同诈骗罪成立,肯定成立诈骗罪,有特殊法适用特殊法不就好了,竞合什么?哪里竞合了,人家刑法都规定的很清楚了好吧;

头包脸和脸包头的区别

2、想象竞合中其实有些在一罪数罪问题上不是按择一重处理的,是法定的数罪并罚,比如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以(2018)沪0106刑初233号案件为例,被告人汪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派出所所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财物后不认真组织巡察群众举报的涉黄线索和上级分局转来的涉黄线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按想象竞合来说,本案应该是受贿罪或玩忽职守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是数罪并罚。为什么?因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严格?

3、到底什么是择一重罪处罚。这里的罪应该不是说罪名更重,而是指刑罚。网上有人说看那个罪名的法定刑更重,比如法定刑起点一样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死刑,那肯定是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更重,那我想问在看那个罪名法定刑更重的时候考虑不考虑本案案情呢?还是单纯就两个法条的罪名设置的刑罚幅度比较,因为刑法中经常有情节严重的,较重的,特别严重的、特别恶劣的等等这种程度副词表述,然后接着有个司法解释出来量化一下幅度,如果一个罪名有这种幅度表述,另一个没有这么多幅度表述,如何比较?或者一个罪名起刑点更低,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判无期,而另一个罪名起刑点高,直接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最高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那这时候是不是要考虑本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犯A罪应被判处5年,犯B罪应被判处8年,那么就在处罚时认定被告人犯B罪,判处8年。

4、择一重罪处罚,从一重罪处断是一个意思不是,有没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一说,即重罪吸收轻罪刑罚时,要不要考虑本案中轻罪的情节,然后在重罪评价中体现出来?

我没想到什么好办法能比网上那些文章表述的更明白,但是我就是越看他们写这种抽象、理论性的东西我越糊涂,于是我选择另一个办法,做实际案例分析,看看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有哪些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以及有哪些可以被竞合在一起想象的罪名,法院、检察院与辩护人又是怎么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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