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宪法、司法的差别是什么?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你好,法律是个总称。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你之所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能是你问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构成中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全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比如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地方法规是由各省级(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法律。规章也分两种,一个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法律叫部门规章,一个是省级人民政府政府制定的法律叫地方政府规章。司法就是法律的施行,狭义上将就是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运用法律的情形,我国的司法机关指法院和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有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权,也算一个司法机关,但主要是行政机关。
执法和司法的区别
司法和法院的区别是一个说的是某机关,一个说的是某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局的主要职责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
审判机关不仅要保证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
因此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法院逐级呈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法院则是绝对禁止上级法院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执法和司法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执法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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