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时出现的王位继承的传子制度是什么?
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嫡长子继承制 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西周天子的王位由其嫡长子继承,而其他的庶子为别子,他们被分封到全国各重要的战略要地。
由嫡长子继承的王位可以确保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对嫡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又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
扩展资料:
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
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
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
百度百科-嫡长子继承制
汉朝开始,封皇子、皇帝兄弟为王。魏晋开始,王爵分为亲王、郡王两等,亲王专封皇子、皇帝兄弟;郡王初为皇太子之子的封号,后多用于分封节度使等武臣,文官也有受封郡王者。
郑樵《通志.职官略》:“北齐有王公侯伯子男六等之爵,王位列大司马上,非亲王则在三公下。”又曰:“至隋炀帝唯留王公侯三等,余并废之。皇伯叔昆弟皇子,是为亲王。”至唐“定制皇兄弟皇子为王,皆封国之亲王。”
自亲王、郡王分设,一般一字王号为亲王,两字王号为郡王,例如唐睿宗登基前封相王,郭子仪封汾阳王。明朝时期,亲王的正式名称为王,其封地称国,王玺称“某国之宝”。爵号直接冠以亲王字样为名的,唯清朝一代,其全称为和硕亲王,满语称“ho?o i cin wang”。
贝勒和贝子是清朝授于满蒙贵族的爵位多罗贝勒、固山贝子的简称,比王爵小,比公爵大。对满人一般封给皇族,也有特例。清朝建国之初,满族贵族的封爵十分简单,贝勒等于王爵,其最贵者称为和硕贝勒。太宗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重定制度,贝勒位在郡王之下,其次序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这种封爵也颁给蒙古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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