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举例说明质数因数质因数分解质因数的不同
质数:2,3,5,7,......约数只有1和本身的数;
因数:比如2=1×2,1和2就是2的因数,10=1×10=2×5,这儿1,2,5,10都是10的因数;
质因数:刚才10的因数中,是质数的因数,比如2,5;
分解质因数:就是把数变为若干个质数乘积的过程。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其中每个质数都是这个合数的因数,叫做这个合数的分解质因数。 分解质因数只针对合数。
比如:10=2×5.
质因数和因数有什么区别
(1)质数:一个自然数,如果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这个数叫做质数(也称素数)。
例如:
1的约数有:1;
2的约数有:1,2;
3的约数有:1,3;
4的约数有:1,2,4;
6的约数有:1,2,3,6;
7的约数有:1,7;
12的约数有:1,2,3,4,6,12;
……
从上面各数的约数个数中可以看到:一个自然数的约数个数有三种情况:
①只有一个约数的,如1。因此,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②只有两个约数的(1和它本身),如2,3,7……
③有两个以上约数的,如4,6,12……
属于第②种情况的,叫做质数。属于第③种情况的,即:除了1和本身以外,还有别的约数,这样的数叫做合数。
(2)质因数:一般地说,一个数的因数是质数,就叫做这个数的质因数。
例如:18=2×3×3
这里的2、3、3都是18的因数,而2和3本身又都是质数,于是我们就把2、3、3叫做18的质因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8也可以写成3与6的乘积,即:18=3×6,无疑3和6都是18的因数,但3本身是质数,可以称做18的质因数,而6是合数,则不能称做18的质因数。
(3)互质数:两个或几个自然数,当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1的时候,这两个或几个数,就叫做互质数(也叫互素数)。
例如:5和7,4和11,8和9,7、11和15,12、20和35……。
上述这几组数,它们的最大公约数都是1,因此,它们都是互质数。在以上两个互质数中,如7、11和15这三个数,7和11是互质数,11和15是互质数,7和15也是互质数。这类情况,我们就叫做这三个数“两两互质”。但12、20和35这组数中,虽然它们也是互质数,但不是两两互质,因为12和35是互质数,至于12和20、20和35都不是互质数。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两个数互质或者两个的数以上互质,这些数本身却不一定是质数,如5和7是互质数,它们本身都是质数;4和11是互质数,其中4并不是质数;8和9是互质数,但8和9本身都不是质数。
总之,质数是指一个数。譬如说:“2是质数,11是质数”等等。质因数虽然也是指一个数,但是它是针对另一个数而说的。譬如说:“5是35的质因数。”如果离开35,孤立地说:“5是质因数。”则是不妥当的。因此,质因数具有双重身份:第一必须是个质数;第二必须是另一个数的因数。
互质数同质数、质因数都不同,它不是指一个数,而是指除了1以外,再没有其他公约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
质因数是一个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的数,而因数是指整数a除以整数b(b≠0)的商正好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b是a的因数。而且在小学数学里,两个正整数相乘,那么这两个数都叫做积的因数。
数学是人类对事物的抽象结构与模式进行严格描述的一种通用手段,可以应用于现实世界的任何问题,所有的数学对象本质上都是人为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数学属于形式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不同的数学家和哲学家对数学的确切范围和定义有一系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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