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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乐乐1年前 (2023-12-19)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法律道德

一、产生方式不同

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道德根据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渐产生,依赖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

道德是自发的,有时是无形的,一般不通过专门的公共机关和人员来制定,也不一定要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

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一般性的特点,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它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法典、单行法规、判例、条例、条约等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认可、解释是拥有法律创制权的专门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权限,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其他个人、团体、组织无权进行法律的创制。

道德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无须经过某个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它的运作、功能的发挥也不必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某个行政命令而实现。

三、实现方式不同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

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它的实施、实现也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在修养、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诉诸人的心理,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

四、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

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的行为,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交往中的一切领域、一切活动、一切人际关系,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思想、动机。法律所调整的绝大部分对象,同样也可以用道德来调整,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不一定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

五、评价的尺度不同

法律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只要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和合法的。

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社会、一定人群集合体的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荣辱观、美丑观。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价值,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因此,法律的标准与道德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差别,法律标准远比道德标准明确和规范。

六、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

道德和法律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都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而实现社会调控的。但法律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义务为主体。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是以法律为根据和基础的,是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实在形态,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征。

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然性,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的。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3、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4、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5、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1。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

2。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要求。

3。两者在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法律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法律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上。道德是崇高规范,法律是最低界限。没有高尚道德的国家,必然没落;没有完善法律的国家一定混乱。“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必须统一,必须并举,必须“两手都要硬”。

放松道德教育,反对“道德惩罚”,片面强调“法的唯一性”是有害的。有些人专门“钻法的空子”,尤其那些“专家”,知道法律的“漏洞”、“空白点”、“模糊地带”,为破坏道德、危害社会的人辩护。

“法”包罗的范畴永远不及“德”复盖的面宽广,立法永远落后于“立德”;“法律”无所不有之日,就是法律完蛋之时;“德”是群众意志的体现,法是专家总结的文字表达;“德”是老百姓的护身符,“法”是律师的摇钱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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