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历代的变化,可以简要说一下每个朝代对其的继承和完善或改变吗?谢谢
秦统一后,行郡县,废分封制
汉代实行郡、国并行,部分实行郡县制,部分实行分封制。汉武帝始在郡之上设州一级,但是州一开始只是监察区,郡由中央直辖。后来州官的权力逐渐扩大,到了东汉末年,州正式凌驾于郡之上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郡县制由二级制变成了州郡县三级制
魏晋南北朝基本沿袭,但是州、郡数量逐渐增加直至泛滥,州、郡的辖区大大缩小,权力重叠。
有鉴于此,隋文帝废郡,将地方政区从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二级制,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恢复郡县制。
唐初改郡为州,后又有反复,唐肃宗最终定为州领县。唐代在州之上还有道一级,道最初是监察区和军区,后来逐渐成为行政区,唐代地方政区也就由州县二级制变成了道州县三级。
宋代实行路州县三级制。宋代也有郡,但是宋代的郡都是府州的别名,比如宋代南海郡就是广州的别名,因此没啥实际意义。到了元朝,不再有郡。
元朝行省制和唐朝的州县制区别,不都是把国家分成了十几块吗
分封制与郡县制之间不同之处主要有:
1、实行条件不同:前者与宗法制联系;后者在国家大一统条件下。
2、建立基础不同:前者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后者按地域划分。
3、官爵制度不同:前者,诸侯爵位世袭,并拥有封地,有很强的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后者,官吏由皇帝任免、调动,无封地,不世袭,唯有俸禄,只是中央政府属下的地方行政机构及其官长
4、历史作用不同:前者很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后者更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
简介分封制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分封领地和相当的治权,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内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内为分封制。
简介郡县制
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
周朝时县大於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四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後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於贵族的地区。秦国郡县制
县制起源于楚国,而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後,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1]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管理,自此成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唐代柳宗元写有政论文章《封建论》,认为中国封建制度是百害而无一利,并阐发了郡县制的优越性。
此文为转载:
一、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县的设立当以楚国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县的长官,楚国称尹,亦谓之公。晋国称大夫,其权力较大,地位较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往往父子相传。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秦穆公九年 (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各郡所统之县的数目,见于记载的有魏国上郡十五县,赵国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韩国上党郡十七县,燕国上谷郡三十六县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设有都,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参杂其间。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汉人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 (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 (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 (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又改回。自此,郡极少设置。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二、行省的建立,是我国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一次重大创新,其影响深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
1、打破按自然境界划分建置的作法,实行按区域建置:我们都知道,从秦汉的郡、州、到唐宗的道、路制,基本上都是按山川地形的自然境界划分,这种划分虽便于财税征收,但无疑也有利于割据者据险称雄,对抗中央。“历来据山为王,割地为雄的分裂割据者都是这样出现的”。元朝统治者吸取前朝教训,所有行省北方无天险,形成以北制南格局。像湖广行省,就不是以天险大别山为界;行省的治所也一般设在水际交通便利之地而非中心地带,像湖广行省的治所武昌,就在其行省的最北边。在边远地区其治所则为军事重镇,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分割势力的产生。
2、实行首长中央派出制: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代表中央来治理地方,因而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代表中央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又一方面又直接负责本行省事务,对地方进行管理,这种双重性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对地方进行了有效管理,“行中书省……掌国庶务……与都省互为表里”准确表达出其双重性。这种既对中央负责,又对地方负责的省官双重性一直影响到今天。
3、实行分权原则:元朝的一个行省,其面积相当于今天的两到三个省,甚至更大。其无论经济实力、还是军事实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有元一代为什么没有出现唐末的藩镇割据的局面呢?这与其分权原则有关。
4、实行制度上的监察制度:虽然历史上均有监察机构,但其要么监督无力、形同虚设,导致地方势力坐大;要么监督太严,束缚官员的手脚。元代在全国设立二十二道监督区,除纠察行省的施政得失外,每年两次审核行省的文件,看行省官员是否违背了典制,像行省长官是否在获得了中央授予领兵的虎符之后,才调动兵马等⒁,制度上的监察防止了行省违制专权。
5、实行中央、地方双兼顾的原则
行省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中央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唐宗之时的集权弊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元以降,省制就一直沿袭下来,成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经过明清、民国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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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不都说元朝地方权力大像联(和谐)邦(和谐)制,怎么又比汉唐更中央集权?是不是这样的意思,元朝地方权力大,但是垂直管理,汉唐地方权力小(不包括节度使),但是横向管理.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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