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和立案的区别有哪些
人们都有需要提起 诉讼 的需求,受理和 立案 两个词都很耳熟,在使用时可能是混合使用,人们会认为案件被受理了和案件立案了是同一个意思,然而两者区别还是有的,很多人都分不清具体是什么意思。 受理和立案的区别有哪些 立案和受理两者的相同点在于都属于案件审理阶段的最开始环节,不管是提起民事 刑事诉讼 还是申请立案调查,都需要先进行法院受理的程序。 立案和受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定义的不同,具体又分为接受的主体、接受的内容和接受的时间。立案是指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被行政执法、公安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当做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行为,而受理是诉讼程序的开始环节,是法院决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调查的行为。两者接受的主体不一样,立案是公安等司法机关,受理是法院。再说接受的内容,从定义上看就可以知道,立案针对的是有事实指明的涉及犯罪的案件,而受理不止针对犯罪案件也针对普通的诉讼案件,例如 离婚 案件、 财产分割 案件等。从接受的时间上看,如果一个案件涉及犯罪行为,也是先进行受理,由法院受理进行起诉程序,再提交材料和 证据 等交由司法进行立案调查。而不涉及 刑事犯罪 的,即便提供了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不会进行立案,会返回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给立案申请人。 对于 刑事案件立案 来说,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有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所以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对于存在已经存在犯罪事实,但是不满足第二个条件,也是不能立案的,就算已经立案了也是要撤销立案的。这些特殊情况在法律中有规定,大致包括有犯罪事实但程度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有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过了追诉期等等。 而对于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必须是案件中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组织,意思是案件中争论点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权利义务。其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想通过诉讼达到什么目的,提起立案诉求的申请方也需要在能接受该类诉讼范围的法院才能提起立案申请。
立案和不立案有什么区别
先起诉,法院再立案。法庭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立案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立案的首要条件是应有犯罪事实,若没有犯罪事实的话就不能立案。 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该《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由此可见,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方式。此方式实际上亦适用于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的审查,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1998年5月14日)对初查程序并未规定,实为一大缺憾。 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并未设立专门的立案机关。其实践中如何审查立案材料,有待研究。如果立案审查人员与案件实际审判人员不分,则容易滋生先定后审 之现象;因立案之实体条件就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当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因此,若立案人员与审判人员同一,势必出 现先定后审之结果,对于被告人实为不公,因此如何建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程序,殊有探讨之必要。但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宜采取“初查”这一类手段进行审 查,应当是一目了然。 二、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是指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审查后的处理或者为立案,或者为不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决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须注意之点: 1.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第88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和不立案区别如下:
1、严重程度不同,立案就意味着构成犯罪了,公安机关会一查到底;不立案多半最终会由双方进行调解解决。
2、结果不同,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展开侦查,寻找案件证据。不立案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对案件进行侦查程序的;
3、审理机关不同,立案就代表公安部门或法院承认这个案件的合法性,在公安局立案的,公安局就会进行追查定案。在法院立案的,法院就会进行审理裁定;不立案的,公安局就不存在去追查定案,法院也不存在审理结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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