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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19)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法律分析:贪污和受贿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一样,侵犯的法益也不一样。具体而言,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所以对两者的认定和处罚也是不一样的,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受贿罪和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索贿和受贿的区别:

1、概念不同: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行为。

2、收受贿赂的主要特点是被动受贿,没有主动索要的行为;而索贿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3、索贿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处罚力度比受贿的大。

受贿罪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的类型: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斡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受贿罪的量刑为: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索贿和受贿的区别在于二者概念不同,特点也不同,索贿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处罚力度比受贿的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和受贿有下列区别:行贿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给他人财物,而受贿是非法收受财物或者主动索取贿赂。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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