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和录用聘用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你说的情况是劳动关系问题,劳务工是劳务关系,聘用工是劳动关系,用人的主体不一样。前者是使用关系,后者是雇佣关系。劳务工通常是由某劳务公司雇佣,再派到其他公司岗位去工作,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都在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称劳务工。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务费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负责薪资福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劳动合同法 》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围绕这一问题各方意见较为对立。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 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 劳动合同关系 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 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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